一、非法拘禁罪归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规制与审理。
此罪名是指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权力,如殴打、监禁以及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侵犯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类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最终确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规制与审理。 此罪名是指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权力,如殴打、监禁以及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侵犯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类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最终确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犯罪
非法拘禁犯罪乃属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利之一种严重违法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实施此类犯罪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倘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了重伤后果,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间的牢狱生涯;
而对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罪犯,更要遭受至少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非法拘禁犯罪在主客观层面上皆表现为故意实施,且具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强烈意图。“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后果,并对此持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展的心理状态。要使得该罪名得以确立,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不可仅因过失而导致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状况,通常情况下不应判定为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判断,需全面考虑拘禁行为的具体方式、持续时间以及情节等多重因素。然而,无论何种情形,主观故意这一重要元素始终是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性条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规制与审理。 此罪名是指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权力,如殴打、监禁以及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侵犯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类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最终确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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