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资格要求如下:
首先,该担保人必须与此案无关;
其次,其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履行担保义务;
再次,担保人需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担保人还需具备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观的收入来源。在实践中,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人都有可能成为担保人。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担保人在担任这一角色时,负有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的职责,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担保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谁办理
1、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已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为佳。
2、当收到上述申请时,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应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该期限为三天之内。
若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应对申请人做出明确回复,并详细解释不批准的原因。
这条规定具有充分的授权性质,同时也是排他性的规范,它赋予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享有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行某种行为的人员,包括被代理人本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负有保护责任的相关机构、团体的代表。
而"近亲属"则涵盖了夫妻关系、个别父母、子女/女性、同胞兄弟姐妹等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担保人需与案无关,具经济实力,享政治权利且自由,有稳定居所及稳定收入。常由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单位领导等担任。担保人须监督被取保人,违规则共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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