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关于危害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行为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到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追逐竞驶这一行为主要表现为超速行驶、频繁变更车道以及突然变道等危险性驾驶行为,这些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
其次,作为追逐竞驶这一行为背后的主体——驾驶人员,他们往往是以寻求刺激、展现自己的驾驶技能或者炫耀车技等为主观心态,并且大多发生在道路交通繁忙的场所;
再者,尽管追逐竞驶并不要求必须导致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是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却不能忽视。例如,长时间持续地参与追逐竞驶活动、多次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或者因为追逐竞驶而直接诱发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就主观方面来说,强调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为之,即明知道自身在道路上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会危害到公众的安全利益,但却对其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满足并且情节较为严重:
(一)被视为追逐竞驶,并因其情节恶劣而追责;
(二)在道路上酒后驾车的行为;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服务,其超载严重超出额定乘员额度,或者严重超越规定时速而行驶的行为;
(四)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能明显感受到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该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利益,即危险驾驶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险,针对的对象往往是那些不确定且数量众多的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权益;
当然,犯罪实施者通常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超载认定有几种
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项下超载的评估判定问题有两个关键情况需要着重解析:首先,驾驶运营性质的客车(但不包含公共汽车)或校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了核定人数的20%以上;其次,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超载现象的判断往往以车辆行驶证上明确记载的核定载客人数作为基准。此外,相关执法机构在进行检查时,也会全面考虑实际载客状况以及车辆类型等多方面因素。一旦被确认为危险驾驶罪项下的超载情况,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会充分考虑各类相关证据及情节。
司法认定危害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需考量:超速、频变车道等危险行为威胁交通安全;驾驶者多出于刺激、炫技心态,常现于繁忙路段;虽不必然致损,但情节严重如长时间竞驶、多次行为或引发拥堵、事故,均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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