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执行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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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期限将至,执行机关要提前十五天向决定机关书面通报情况,决定机关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在接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执行机关

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届满之后,执行机关必须在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通报,由后者做出撤销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威决策,并且该决定同样需在期限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执行机关。当执行机关接收到决定机关所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也需要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地告知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证明书有用吗

是的,您的理解非常准确。

公安机构所出具的"取保候审"性质的释放证明是一种专业性较高的法律文书,它特指公安机关在针对那些已经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审查与评估后,决定对其施以保释等待审判这一特殊的司法手段。

因此,被开具此份宣告书后,被告人便得以从原拘禁场所中释放而出,不必继续处于关押状态。

然而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遵守司法程序而实施的一项法律强制性措施,并不是意味着他们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获得保释期间,公安机构仍然需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此过程中原告人必须始终保持遵循规定的行为规范,遵守保释条件

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应当对被告提起诉讼、追究刑责,那么他们仍有权继续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向检察机关提交诉状,然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应予以立案受理。

最终,案件的结果仍将由法院进行全面且公正的审查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怎么可以轻判

在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期间,若您希望能够获得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以下几点建议尤为重要。首先,您需要严格遵守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所有规定,确保随时能够响应司法机关的召唤,全力以赴地配合他们的各项工作。其次,应当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表示真正的忏悔和内疚,诚挚地向办案人员主动坦白事例中的相关事实,这样的态度在量刑过程中将会被视为有利于从轻处理的因素。此外,积极地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努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同样可以帮助您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您能展现出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等,那么将极大地提高获得从轻判决的可能性。最后,您还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您收集有利于您的证据,从事例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有力的辩护,从而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和积极的行动对于争取减轻刑事处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取保候审期满前15日,执行机关须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后者须决定撤销或变更措施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并告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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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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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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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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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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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贩毒被公安机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解除,案子交到检查院再次取保候审,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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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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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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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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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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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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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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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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