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多少岁结束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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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通常给到18岁为止。不过,如果16到18岁的子女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并且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允许,那么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但是,成年子女如果因为要读高中及以下的学校,或者因为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那么父母还是应该承担抚养责任。
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多少岁结束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到多少岁结束

离婚之后,法律通常规定孩子的抚养费用应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倘若所生的子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却尚未达到十八周岁,并且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还能够保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准,那么作为父母的您们就有权利停止向他们提供抚养费用。除此之外,如果孩子在成年之后仍然无法独立生活,例如他们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历教育,或者因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那么作为父母的你们依然需要承担起必要的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判

关于子女抚养费用之问题,法律规定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予以判断。在有稳定收入的前提下,抚养费用通常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进行支付。在需承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责任的情况下,比例可以相应地进行上调,但一般的准则是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若没有固定收入,则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考虑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上述比例仍可以适当地提高或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在处理离婚事例中的孩子监护权归属问题上,我们通常会全面地、系统地参考多项影响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首要考虑的关键点便是两岁以下的子女抚养事宜。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年龄段的儿童应主要由母亲照顾并抚养,除非母亲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如果母亲身患长期治疗无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使得孩子不能够安全稳定地与她共处;或者在生活中缺乏基本的抚育人伦责任,而父亲主动请求子女与他一起生活;又或是由于其他复杂特殊的原因,子女实际上无法跟随母亲继续生活。如果是已经年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提出抚养要求,但是,当其中一方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他们的要求将被优先考虑:如果该方已经完成了永久性的绝育手术,亦或是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如果子女与提出更换生活环境要求的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变更生活环境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发展;如果没有其他亲生子女,然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若子女在与提出变更抚养要求的一方共同生活期间,能够得到更好的成长和发展机会,同时,另一方却患有长期治疗无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条件和情况,这时,我们便不宜再把孩子交给对方抚养。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少年儿童而言,法院裁判的时候也需要尊重并考虑他个人的意愿。简言之,判决将会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他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根本原则来作出决定。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般至18岁止。但16至18岁子女能自食其力且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付。而成年子女若因就读高中及以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独立,父母仍应负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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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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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由人民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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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二、如何变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者生母认为非婚生子女与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可以按照婚姻法对变更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亲生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亲生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法。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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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同居时子女归哪个抚养,如何变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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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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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者生母认为非婚生子女与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可以按照婚姻法对变更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亲生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亲生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法。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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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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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亲生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法。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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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州16岁抚养费标准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江西省抚养费标准要看对方有无固定收入来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江西抚养费如何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抚养费支付方式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
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也可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
有人建议子女抚养费实行先行给付,或由公告督促给付。子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可采用在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办法,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扣。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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