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损害名誉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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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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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层面,肖像权和声誉权都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或声誉权,你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侵权方的获益以及你的损失等。赔偿金额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如果你的就业机会因为侵权行为而丧失,或者你的经济收入受到了影响,侵权方需要对你进行赔偿。如果你的精神健康受到了重创,你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肖像权损害名誉怎么赔偿

一、侵犯肖像权损害名誉怎么赔偿

涉及到对他人肖像权和声誉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所要求的补偿,往往需要考量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规模、实施侵权之人的得益状况及受到侵害之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等多个方面。大体上,这类赔偿方案一般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等多种形式。例如,倘若因为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者丧失了就业机会或者商业合作伙伴,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那么侵权方就有责任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精神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同样需要向其提供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首要地,肖像是借助影像、雕塑以及绘画技术等多种手段,将某位特定自然人的外貌特征呈现在某个物质性载体内予以表现出来,以便于个人身份的辨识。

作为一个自然人,我们拥有相应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我们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我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向他人授权其使用自我的肖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以恶意丑化、污损甚至非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在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们的肖像,即便如此,也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法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然后,即使有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一旦没有得到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是不能够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形式使用或公开他们的肖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侵犯肖像权个人隐私权怎么判

涉及侵犯肖像权及隐私权之审理及裁决均应根据案件细节进行具体分析。关于肖像权,未经权利人本人许可,不可以任何形式或目的利用他人肖像开展商业活动。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肖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在此类侵权事件中,侵权方可能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向受害人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至于隐私权,在我国,隐私权被视为公民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格权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多样,如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等。法律通常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向受害人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此类案件的裁决将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后果,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与具体责任。

侵权涉及肖像权与声誉损害,赔偿需综合考量影响范围、侵权获益及受害损失。赔偿常含精神与财产损失,如因侵权致就业丧失、经济受损,侵权方应赔偿;精神健康受重创者,亦应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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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肖像权是犯法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刑法》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三、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处置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侵犯肖像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关于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其次就是肖像权匿名士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许多种,其中包括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这些非财产性的赔偿方式。当然也包括赔偿损失这种财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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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化他人肖像是侵犯名誉权还是肖像权?
丑化他人肖像是属于侵犯了肖像权,肖像权一般是在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之下而被他人非法的使用,这种权利也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那么作为受害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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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誉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肖像是通过照相、录像、绘画、雕刻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真实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肖像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即肖像一旦制作出来,便于世,可以为人们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报酬;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据此可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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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时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实际就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在更大范围、区域和时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三)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它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还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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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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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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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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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侵犯肖像权一般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肖像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而侵犯名誉权一种是通过诽谤或者其它非法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名誉进行非法侵犯的情况,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和判罚结果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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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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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我在一家家具厂做仓管员,装完成品后,有个员工开一只门产品往外倒下来,在未经过我同意后,被人拍照同时也拍到我的肖像发到微信上,是否已造成侵权
[律师回复]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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