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商标是否存在侵害行为时,并非纯粹以商标标识的数量作为唯一衡量指标。相反,我们会全面审查多种相关要素,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所属类别是否与原商标一致或者相似、商标间的近似度以及其是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等。倘若被指控侵权的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那么即使其上所包含的标识数量相对较少,照样可能被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另外,即使侵权者是刻意仿冒原商标的情况下,只要其上标识数量有限,同样有可能被界定为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之判断标准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衡量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在商标法规所赋予的保护范畴之内,包含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辐射范围,以及未进行注册但已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所覆盖的领域;
其次,行为者必须怀揣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意图,且确实实施了擅自使用、销售、租赁他人注册商标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对商标侵权的认定还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相近或者相似的条件是什么
在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对于商标近似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层面:第一点,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这其中涵盖了字形、发音以及含义等多个元素之间的相似性。倘若这些标识的整体结构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性的误判,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近似。第二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便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如果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高度的重叠或者紧密的关联,那么公众很可能会将它们视作来自同一来源或者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此外,我们还需关注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我们需要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根据他们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来评估商标是否易于引发混淆。最后,我们还需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进行全面的考量。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其保护范围通常也会相应地较为广泛。然而,具体的认定结果仍然需要综合上述多方面的因素,并且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仅看商标标识数量,更全面考虑类别一致性、近似度、消费者误导风险等因素。即使标识少,若知名度高、显著性强,也可能构成侵权。同样,刻意仿冒但标识数量少的行为,亦可能被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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