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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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精神赔偿金额的高低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过错的严重程度、受害方的受损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如果过错行为极其恶劣,赔偿金额可能会增加。然而,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避免给其中一方带来过重的负担。同时,赔偿金额也应合理地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离婚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往往需要综合考量诸多要素,包括责任人过错情节的严重性、受害人所受精神伤害之程度、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等。从整体上看,若责任方犯下诸如重婚罪、与他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等性质恶劣的过错行为,则受害人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望相应提高。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亦需权衡双方的经济承受力,避免因赔偿问题导致责任人背负过于沉重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应尽力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精神赔偿费如何计算

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涵盖了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痛苦赔偿两大方向。

首先,物质损失赔偿涵盖了直接的消耗支出,例如为了收集对方存在重婚行为的证据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还有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直接物质损失。

其次,对于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其界定依据主要从如下六大角度考虑衡量:

第一,加害者的过失严重程度;

第二,损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手段,场所,行为模式等;

第三,损害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影响和结果;

第四,加害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收益状况;

第五,加害人对此次事件负有的经济责任能力;

最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社会生活水平也是考核额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精神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离婚事例中的精神损害补偿费用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中已有相应的明文规定。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可被视为具备申请精神补偿的合理性:即一方当事人存在诸如重婚、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然而,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精神补偿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双方的经济状况、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未有明确的标准,而是由法院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其范围可能涵盖了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的广泛区间。值得强调的是,若欲成功申请精神补偿费用,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对方的过错行为。

离婚精神赔偿金额取决于过错严重性、受害程度、经济状况及地区生活水平。若过错行为恶劣,赔偿额或提高。但需平衡双方经济承受力,防止过重负担,同时合理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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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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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文只列举出三种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先是残疾赔偿金,再是死亡赔偿金,第三种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第8条和第9条结合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没有导致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了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残疾和死亡这些表述在理解上没有什么出入,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损害情形”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好把握,因为目前还没有新的具体的司法文件对该含义进行列举或定义。从法理应该可以认为,该种兜底情形应该和残疾、死亡应属于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损害。根据上述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案件,可以知道,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只有出现残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的标准可以按照相关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得到确定。实际操作中对残疾的等级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间如何对应,还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指导文件和案件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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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因素:
一、精神损害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三、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1)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2)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此种情形,可以结合受伤害情况、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以及病历记载等综合决定。有时候,虽然受害人没有造成残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如几乎构成但没有构成残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应当认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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