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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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金额高达三百万,真的是太惊人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不当得利来确定。如果实在难以估算,还可以参考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比例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特别恶劣,属于恶意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赔偿金额可就不是三百万这么简单了,最高可以增加到原来的1到5倍呢!这三百万的赔偿额可不是随便定的,它综合考虑了侵权的性质、时长、后果、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制止侵权所需要的费用等等因素。所以,大家可得小心点,别轻易侵犯别人的商标啊!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多少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多少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标准高达三百万元,这无疑是一个立场鲜明且颇具吸引力的数字。通常情况下,对商标侵权进行赔偿时,是根据被侵害人因其权益受侵害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来决定具体金额的。然而,若实际损失确实难以精确衡量,亦可参考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取到的不当得利作为计算依据。当权利人和侵权人均无法精确估算损失或得益时,依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一定比例并适当调整,亦能得出较为合理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对应的赔偿金额则有可能在前述方法基础上提高至原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百万元的赔偿金或许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产生的后果、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用于制止侵权行为所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所作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之计算方式,依据下列各项准则:

首先,若能明确确定被侵害者的真实损失额度,则依此评估其应得赔偿之数额。

其次,未能确定被侵害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则将由侵害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之利益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基础。

再者,若依然不能准确判断侵害方的收益数额,可参照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之倍数进行合理估算赔偿金的数额。

若侵权行为系故意为之并情节较为恶劣,则赔偿额可在此前所述计算方式得出数额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五倍以下的区间内予以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商标侵权赔偿金缴纳时间规定多久完成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金的实际交纳时间,通常必须依据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来确定。

客观而言,这类判决或者裁定将会以明晰的方式指定具体的履行期限

然而,若以上规定并未明确,则需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被执行人有责任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合理期限之内履行其赔偿义务。

至于这个“合理期限”的具体长度,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斟酌和决定的。

若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赔偿义务,那么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需要严格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倘若逾期仍然没有履行,那么他将可能面临诸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法律后果。

总的来说,商标侵权赔偿金的实际缴纳时间,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高达三百万,吸引眼球。赔偿依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不当得利计算,难以估算时参考商标许可费比例调整。恶意情节严重者,赔偿可增至原数额1-5倍。三百万赔偿额综合考量侵权性质、时长、后果、商标知名度及制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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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怎么算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超三百万,全面考虑了侵权类型、时长、影响等因素,包括侵权的持久性、广度和严重性。同时,还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许可费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如调查和律师费等。此外,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也被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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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发现有很多问题不明白,请问一下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判决书内容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 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 ,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 年9月申   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16年 11 月 27 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 广东黑天鹅公司认为原商标注册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已于 1997年9月注销,而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是在 2000 年9月28日才通过转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方式违法,于2002 年 4 月 29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权。该委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为上述主张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 1989 年申请开办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 ,其中《资金数额证明》中写明 : 新组建的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只有经营权 ,财产所有权归属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营业执照为 1989 年 11 月 25 日颁发 ,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2 、1997 年 9 月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申请注销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其中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意见写明 : 该公司下属企业黑天鹅大酒店 , 因经营不善 ,长年亏损,故申请废业,废业后,若出现债权债务问题均由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清理。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栏中写明: 印鉴一枚已当面销毁 , 经办人签署日期是1997 年 9 月 23 日。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 1997 年 9 月证明 : 黑天鹅大酒店在开业期间 ,只刻有公章 ,无其他财务现金收讫、支票转记等章。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为此相应地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 2002年6月证明: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是我司开办的非法人组织 ,1991年我公司将该酒店转让给哈尔滨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包括一切财产权和债权债务。2 、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3 年申请营业登记,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 1993年11月19日颁发,其199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载明:出资者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黑天鹅大酒店,分支机构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3、1998 年 3 月 4 日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致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同意该公司《关于组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集团名称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 ,公司名称 :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其中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认购 5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2.49%,曹连顺、曹连英、杨凤金、职工持股会分别认购 330万、230 万、100 万、2340 万股。4 、1997 年 10 月关于加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 , 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包括哈尔滨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
5、1998 年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该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购销饮食加工机械、食品添加剂等 ,不包括饮食服务。
6、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人之一的黑天鹅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
7、2000 年 7 月 21 日转让 772907 号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书上盖有转让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和受让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8 、1996 年 12 月哈尔滨黑天鹅名人俱乐部 (甲方)与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写明 :乙方将第 772907 号注册商标注册的第 42 类商标与甲方共同使用。 9 、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9 月《关于统一使用黑天鹅注册商标的决定》,写明 :现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予以注销,其注册商标由黑天鹅名人俱乐部统一使用, 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广东黑天鹅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 , 因黑天鹅大酒店早已注销 ,印章销毁 ,申请商标转让时不应再有该酒店印章。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就其指控广东黑天鹅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交了下列证据 :
1、广东黑天鹅公司开办的黑天鹅连锁饺子馆在广东省各地的分布图 ,及 2001 年 10 月拍摄的该饺子馆在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越秀区解放北路、芳村区、天河区石牌、东山区环市东路、海珠区江南中路、海珠区泉塘北街、番禺区市桥、广东佛山市顺德容奇、广东惠阳市、东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分店的店面牌匾及店内一些场景的照片,照片中的牌匾、场景及物品上有关“黑天鹅连锁饺子馆”的标注均明显突出“黑天鹅”三字 ,三字为行书书法体 ,有关服务标识则为画有网状经纬线和大陆地块的地球平面图、图的上部有一只翅膀展开的黑天鹅、图的下部有一横跨地球的长城、图的下面有“黑天鹅集团”及“BLACK SWAN GROUP”文字的长方形标贴 ,其中亦突出使用上述“黑天鹅”三个字,有的分店在企业名称中“黑天鹅”及商标图样的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分店中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所作的黑天鹅饺子馆简介 ,说明是1989 年来到广东 ,已开有38家连锁店。
2、广东黑天鹅公司企业登记查询资料,载明1998年1月20日成立。
3、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书 , 载明该公证处公证员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在折扣互联网站, 在该网站广州首页进入“餐饮”查询 , 可找到上述黑天鹅饺子馆在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越秀区解放北路、天河区石牌、东山区环市东路、海珠区江南中路、海珠区泉塘北街等多处分店的折扣宣传,并写明品牌黑天鹅 ,亦有上述黑天鹅饺子馆简介的宣传,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上述黑天鹅商标和牌匾的宣传。
4、在工商部门查询的 1999 年 5 月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广州员村食品加工厂、广州市东山区沿江东路分店的申请登记表 ,其中写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有解放北分店、 石牌分店、江南中分店。 5 、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解放北分店、石牌分店、江南中分店、食品加工厂的企业注册资料 , 上述分支机构分别于1998-1999 年成立 ,均隶属于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 6 、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料,该公司 1998年1月20日成立 ,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
7、广州市番禺市桥东环黑天鹅饺子馆企业注册资料 ,1996 年9月开业,为包淑珍个人经营。
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 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变更为广东黑天鹅公司。   广东黑天鹅公司承认上述网上的宣传是其公司做的,至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提交的照片中的分店有的是其公司开办 ,有的是以个体的家族性质开办的,与其公司无关,并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提交照片中的广东佛山市顺德容奇、广东惠阳市、东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的分店亦与其无关。   广东黑天鹅公司为抗辩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侵权指控及证明其在先使用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 :
1、2002年2月26日在黑天鹅饺子馆淡水第一分店对陈。哈斯塔娜的调查笔录,陈称是1991年来到惠阳淡水,当时淡水第一分店已开张一年,老板娘是包淑珍 ,当时就用的现在这个店名 , “黑天鹅”三个字后来请人另写了 , 图案是老板娘的丈夫 ( 已故 )自己设计的,文字和图案的组合一直未变 , 后来在淡水又开了一家分店。
2、 2002 年 2 月 26 日在黑天鹅饺子馆淡水第一分店对王利件的调查笔录 ,其称是卖猪肉的 ,从 1989 年始就一直给黑天鹅饺子馆送肉 ,该店的店名和天鹅的图案一直未变 ,老板娘是包淑珍。
3、2002年2 月 27日在深圳宝安石岩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七分店对赖锡忠的调查笔录 , 其称是换煤气的 ,一直给该店送煤气,该店是 1993 年上半年开的 , 一直用这个名称。4 、2002 年 2 月 27日在深圳宝安石岩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七分店对邱燕欢的调查笔录,其称是该店的房东,该店在1993年1月开业,一直用这个名称。
5、2002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第六分店对曾国权的调查笔录 ,其称该店是1992年开业 ,一直叫黑天鹅 ,还有个黑天鹅的图案。 6 、2002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第六分店对罗兴华的调查笔录,其称是卖菜的 ,自该店在 1992 年 8 月开业以来,一直给该店送菜,该店一直叫黑天鹅 ,还有一个绿色的天鹅的图案,图案上的地球是一年前改的。
7、2002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鸿运粮油副食商行对林少七的调查笔录 , 其称已开此粮店十年了,黑天鹅饺子馆龙岗第四分店1992 年开业以来一直是其送油、米、餐料等 , 后来该店改名为第十四分店 ,一直都用黑天鹅这个名字 , 还有一个天鹅的图案。
8、2002 年 2 月 27 日在东莞市虎门镇黑天鹅饺子馆第九分店对龙绍珍的调查笔录 ,其称1995年该店开业是其做的装修。9 、2002 年 2月26日在惠州大亚湾对谭玉兰、何育良的调查笔录 ,其称当地的黑天鹅饺子馆是 1991 年初开业的 ,1994 年停业 , 当时有黑天鹅的牌子和有个绿色的小天鹅的图案。 10 、东莞市艺新广告有限公司及熊效勇证明 , 黑天鹅饺子馆集团招牌从1989 年淡水第一分店 ,1990 年澳头分店 ,1991 年惠东分店 ,1992 年石岩分店 , 横岗分店 , 1993 年平湖分店 ,1995 年虎门分店都由其公司制作及维修 , 证明还附了招牌图样 : 竖列的“黑天鹅饺子馆”名称,上面图样为一个椭圆形,上部有一翅膀收起的天鹅 ,中部有一横列的 “HEI TIAN E”字样。11 、 2002 年 2 月 26 日在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 ( 惠东 ) 第五分店对袁运方的调查笔录 ,其称黑天鹅饺子馆在惠东的三个店都是其装修,其中一个是 1992 年开业 , 一个是 1993 年 11 月开业,招牌和店名都是黑色的竖排黑天鹅三个字,有个绿色的天鹅的图案,1995 年重新装修时招牌是其另外设计。 1
2、2002年2月26 日在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 ( 惠东 ) 第五分店对李锦新的调查笔录,其亦称黑天鹅饺子馆在惠东的两家店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开业。1
3、惠东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证明,惠东县黑天鹅饺子馆(王秀珍)是个体户,1993年8 月 25 日开业。1
4、惠阳市工商局证明,惠阳市淡水黑天鹅饺子馆于1989 年12月登记开业至今。1
5、深圳宝安区石岩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 负责人为邱燕欢,经营期限自1998 年 2 月起。16 、深圳龙岗区龙岗镇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负责人为陈友惠,开业日期1995年11月。1
7、深圳龙岗区横岗镇黑天鹅饺子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 , 负责人为包淑珍,开业日期 1993 年4 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亦承认上述分店与广东黑天鹅公司无隶属关系。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认为上述分店与广东黑天鹅公司无隶属关系,即使有在先使用,也不能延伸到广东黑天鹅公司可以使用。 另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明确表示其原提交的其上述商标 2000 年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不作为证据使用。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主张赔偿额的依据为,以广东黑天鹅公司38 家分店,每家分店经营期限按 2 年计 ,平均每家分店每年盈利 20万 ,共盈利 1520 万元,故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索赔1000 万元。但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未提交广东黑天鹅公司相关利润额的证据。被告未就其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提交相应的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要求对广东黑天鹅公司获利进行评估,如不能评估则由法院酌情判决。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判决书内容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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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元是多少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一般为300万元,这是一个较高的额度。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侵权的性质、时长、影响,以及商标的声誉、受害方的损失和侵权者的利润等。如果侵权行为很严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或者侵权者赚了很多钱,赔偿金额可能会高达300万元甚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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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专利侵犯侵权案件,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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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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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怎么算的
在商标侵权赔偿金额达到三百万的案件中,赔偿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长和后果都需要考虑。如果是蓄意长期侵权,并且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那么赔偿金额就会相应提高。其次,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也是重要因素。如果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那么侵权赔偿的金额可能会超过常规标准。最后,实际损失和侵权收益也会影响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但是侵权方获得了巨大的利益,那么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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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院会不会介入商标侵权?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的行为,如果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到也会予以查处,并不是只有当事人工商局才能介入。  工商管理局的职责: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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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多少钱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指,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要求高达三百万元的损害赔偿。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赔偿的额度会考虑侵权事实的性质、持续时间、不良影响、商标的知名度、使用许可费以及遏制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只有经过司法裁决并确认赔偿为三百万元后,侵权方才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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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侵权多少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侵权多少认定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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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三百万是多少元
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达到三百万,并不意味着实际赔偿就一定是三百万。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的性质、时长、影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获利情况等。法院裁定三百万的赔偿金额,是在全面评估这些因素后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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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如何处罚,一般处罚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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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 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必须注意: 向人民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要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提出。 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2、审理 人民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为: 一、案件已经由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二、本案件具体有给付的内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例如侵权人擅自转、稳匿、销毁、出卖有关物品等;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作出财产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一、处于前期间,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四、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必须,否则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请求的范围须是与本案有关财务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有直接联系的财产,而不能涉及被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被申请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侵权人的资金,制造、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产所、机器设备、工具以及侵权产品本身等财物。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4、执行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欺瞒又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自己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但是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我国《商标法》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若不使用他人商标将无法表示该指示性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三是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在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如,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实务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类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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