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存在着一位当事人坚决反对解除婚姻关系,此种情况下,另一位也依然有机会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然而,法院对于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往往取决于夫妻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无法弥补的裂痕。例如,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关系的破碎: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等。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倾向于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裁定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述破裂的情况确实存在,那么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很可能不会获得离婚的允许;
然而,若在六个月内未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判处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是否可以离
若其中一方不支持离婚协议的达成,然而另一方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离婚请求的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即期望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而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以及情感和谐程度等多个因素来评判是否应准许这场离婚诉讼。
如果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那么法官可能会予以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原告未能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婚姻裂痕,那么法庭可能无法裁定离婚,而是维持原有婚姻状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如果一方不去法院怎么判
关于此点,必须针对不同事例的性质与审理过程加以明确。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接到出庭通知后,由于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出席庭审,或在未经审判庭许可的情形下擅自离场,则可由审判庭做出缺席判决。然而,法院仍然需要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所查明的事实来进行裁决。至于刑事诉讼方面,对于自诉事例而言,倘若被告人未能出席庭审,法院通常会劝说自诉人撤销起诉,或者裁定驳回其请求。然而,对于公诉事例而言,被告人未能出席庭审并不妨碍事例的正常审理和判决。总的来说,无论是哪一方未能出席庭审,法院都将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是,未能出席审理的当事人可能因为未在庭上陈述意见并提出证据而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一方坚持不离,另一方仍可诉诸法律。法院考量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在于夫妻间是否存在无法挽回的裂痕,如重婚、家暴、长期不良嗜好等。证据确凿则易判离,不足则初请或遭拒。六月内无新进展,可再诉,此时离婚可能性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