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期限中止的情形有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规定追诉时效期间有中止的情况,仅规定了中断与延长两种方式。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通常是鉴于如下几种情况:在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之后,即便是在原来所定的追诉期限之内进行,那么关于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会从新罪的犯罪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至于追诉时效的延长,则主要针对以下几种境况:
首先,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正式立案展开侦查工作,或是在人民法院接收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话,则其将不再受到原有的追诉期限的限制。
其次,倘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对加害方提出控告,但经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实需要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期限是怎样的呢
关于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如下:
第1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
第2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
第3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五年;
第4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需要对相关罪行进行追诉,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实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追诉时效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罪行发生且经过了特定时间之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通常而言,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限主要依据罪行的法定刑幅度而定。如果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刑越高,则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时限也就相应拉长。现将一些常见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列举如下:对于法定最高刑尚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处于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二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罪犯进行追诉,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到追诉时效的中断以及延长等特殊情况。
司法实践中,追诉时效期间的中止并无规定,仅允许中断和延长。中断通常发生在犯罪分子再犯罪时,其前罪追诉期限将从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立案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二是被害人提出控告,若应立案而未立,追诉期限同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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