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几年在不能取保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所获得的取保候审期限是否存在上限。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其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若在这期间内,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审理与判决,且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则可依法重新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能否再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最短时间是多长时间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期限并未设置最短时限的约束,而对之设有最高限制——即长达十二个月。
当这一期限到达后,应被视为自动解除执行行为。
然而,如果在这段期限内未能接获法院对案件展开公开审理的通知,那么,不排除出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件的情况。
反之,若完全没有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相关信息且也没有发生撤案的事实,就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更换对嫌犯和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
据上述法规条款所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者或被告采取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分别为最多十二个月与最少六个月。
在这时期内,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
一旦发现某项刑事责任不应由特定被告人承担,亦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对嫌犯/被告人施加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解除这些强制性措施,必须切实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监视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的新犯罪行为,其种类繁多且各具特性。例如,再次故意触犯某些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乃至更重惩罚的罪行,如蓄意谋杀、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等;又或是实施新型的经济犯罪,诸如诈骗、盗窃金额巨大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其中还包括了一些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性质极其恶劣,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效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新的违法行为。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杜绝任何可能构成新犯罪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否则,将会面临撤销取保候审资格、数罪并罚等严重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上限。但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12个月。若期限内案件未决,且需进一步侦查、起诉或审判,可依法重新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及嫌疑人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