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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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常规支出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也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于共同债务的确认,主要会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考量:

首先,债务应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而产生;

其次,这笔债务应当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最后,如果这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例如共同签署协议或是在事后得到了双方的认可,那么它也将被视为共同债务。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因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家庭常规支出而产生的债务,通常都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一方所背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产生个人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段内,仍然有可能出现个人负债现象。

其中,若某一方的负债并非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需求的,便判定为该方个人所负之债。

其主要类别可列举如下:

1.未获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援助与自身无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之人的债务;

2.未经对方授权,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经济利益并未曾投入家庭生活所需费用的债务;

3.因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犯罪活动所背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违约如何处理

当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购买房产的违约情况时,首要任务便是准确理解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关于违约行为及其责任分担的相关条款。如果违约情形的发生源自于卖方方面的因素,例如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房屋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那么作为买方,您将有权利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等等。然而,如果违约行为的责任方为买方,例如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卖方则可能会依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夫妇双方都需要共同承担由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他们的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总而言之,对于此类违约事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必须严格遵循购房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与购房过程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更好地保障您个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期间,共同债务认定基于: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如共同签字、事后认可)。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常规支出属共同债务。超支债务若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亦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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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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