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时候,往往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为此,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夫妻之间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
然而,这些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一点,那就是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
首先,它需要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
其次,它要讲究公平性;
最后,不能有损于子女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只要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设定是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决定的,并且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会对子女的权益造成任何伤害,那么这样的约定往往就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例如,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应该足以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所需。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故,比如说子女生病或者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等等,那么其中一方也有权提出修改抚养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协议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怎么处理
1.夫妻间共同申请贷款购置的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享有的共同财产,与此同时,未曾全部偿还的贷款亦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两人共享之债务;
因此,他们有责任共同承担这笔欠款的还款义务。
若在离婚之时,这笔债务仍未结清,那么夫妻两人需继续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如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决定由其中一方单独负责还款,这也是可行的做法。
然而,夫妻之间就共同债务所作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已经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则有权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讨相应的赔偿。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项,而后在婚后利用双方共有的财产来偿还房贷的话,则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那位一方名下。
当感情关系破裂,无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时,倘若未能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登记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此基础上,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其相当的房产增值部份,在离婚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怎么约定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条款设定,我们建议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细致全面的考量与规划。首先,必须明确抚养费金额的具体数值,一般来说这会依照孩子们的实际需求、双亲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来制定。如果需要承担两位以上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其次,我们建议在协议中详细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比如按照月份、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等等,同时也需要明确支付的具体日期以及支付款项的账户信息。再次,我们需要考虑到抚养费可能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增长问题,例如由于物价上涨或者孩子的教育、生活需求增加,我们需要相应地调整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此外,我们还应该在协议中明确抚养费所涵盖的各项费用,例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总的来说,我们希望这份协议能够做到具体、明确并且具备可操作性,从而确保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需妥善处理,常于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其有效性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合理、不损子女权益。真实意愿、无违法强制规定且保障子女权益的约定有效。如遇重大变故,如子女医疗或教育费用激增,可申请调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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