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区别包括哪些
取保候审的启动时间,特指决定机构对取保候审一事作出裁决,并向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宣告决定及其执行的起始日期。该时刻标志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之下获得了暂时性的人身自由。
至于结束时间的界定,依据不同情况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
首先,可能源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期满;
其次,鉴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程序已告完毕;
最后,若在取保候审其间发现在押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也不排除被取消取保候审的可能。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刑事拘留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采取取保候审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程序,若是发现有可疑人员未被正式拘禁,以防其逃避法律惩处,便有权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签署相关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在需要时即时出席相关会议或活动,作为配合司法调查的一种手段。
此外,如果在获得批准的保证期限内,并未发生任何有损于所保证之未决审判规定的行为,那么收到派出所在日常任务中发出的传票亦属正常范围,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当前的案件进展状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开庭后马上收监吗
取保候审人员在庭审结束之后,是否立即面临收监事宜,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且多变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经过审慎的审理与权衡,最终得出结论认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实际刑罚,并且在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遵纪守法的表现上,均无法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名被告未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规范,甚至出现了新的犯罪行为等异常现象,那么就极有可能做出将被告收押于牢房的决定。然而,如果事例的事实脉络清晰明朗,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且所犯之罪行相对轻微,可能会被判处诸如缓刑或管制等非监禁刑罚;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那么法院也有可能选择不对被告进行收监。总而言之,是否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收监,必须要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官的专业判断来作出最终决策。
取保候审启动于决定机构裁决并执行宣告之日,此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有条件性暂时自由。其结束或因期满、案件程序终结,或因违规被取消。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