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房产费用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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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过户税费通常由继承者承担,但在遗嘱中有特别规定或继承人间就费用分担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条款或协商结果执行,这是完全合法的,也体现了资产传承的灵活性和法律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
遗产继承房产费用谁出

一、遗产继承房产费用谁出

在涉及资产传承方面的事务之中,房产过户所需支付的相关税费普遍由继承者酌情承担。

然而,如果在遗嘱文件中有针对此内容做出特殊规定的条款存在,又或者继承各方经过深入磋商后就相关费用的负担问题达成共识,那么遵照这些协议或是协商得出的结论进行操作也是完全合乎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产继承房产可以买卖吗

关于遗产继承房屋是否能够进行交易,我们有以下解读:

首先,遗产是指自然人在生命消逝之后所遗留下的合法私有财产。

在这一点上,继承人在获取房屋继承权后,房屋的所有权依然保持在被继承人的名义之下。

然而,我国现行执行的房屋注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地指出,继承人欲对外转售该继承房屋,必须要首先获取并具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换句话说,继承人需要先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操作,方能顺利进行房屋的商业买卖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遗产继承房产证过户多久可以拿到

关于遗产继承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时限上并没有绝对的统一准则。通常,若涉及相关文件齐备且手续妥当的话,大概需要几天至几周甚至几个月的周期才能实现过户。首要步骤是进行公正程序,以确立继承人所应获有的合法继承权及其相应比例分配。在此过程中,需要合理安排一段相对充裕的时间。其次,必须携带包含继承公证书在内的各项所需文件以及房产证身份证明等到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这段过程中,如若提交资料出现问题或者缺漏,有可能导致整个流程被延滞;此外,各个地方性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作业效率也存在客观差异。如果处理得相当顺利,最短的时间可能在大约 15 个工作日内结束,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情形,则可能耗费数月时间等待最终结果。因此,具体的完成时长还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办理进度来做精确衡量。

房产过户的税费通常由继承者承担,但遗嘱中若有特别规定或继承人间就费用分担达成共识,则按遗嘱条款或协商结果执行,此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资产传承的灵活性与法律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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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谁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有谁承担,我朋友的家里出了点问题,所以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朋友的爷爷去世了,没留下多少遗产,反而有很多债务,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谁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有谁承担的呢?
[律师回复] 是的。但需要清楚说明的是,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而且还的顺序还有区别,先用法定继承的部分还;不够的话,再用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的遗产还,且这部分的遗产偿还规则是按比例清偿。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张三(张三老婆已死)生前欠李四10万元债务,且已届清偿期,这时张三突然死亡。张三在生前留有遗嘱,遗嘱写明将自己所拥有的3万元现金留给自己的儿子张小三,另外2万元赠给自己的外甥王五;张三在死后尚留有价值5万元的房产一套,这时李四向张小三主张债权,请问该如何偿还?
答:《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只有当第一顺序人不继承或无法继承时,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存的情况下,遗赠的效力最高,遗嘱继承次之,法定继承殿后。
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讲,张三生前所欠的10W债务的偿还顺序是:先用5万元的房款来偿还,因为这5万元是法定继承的份额;再用3万元和2万元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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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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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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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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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费用谁更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费用谁更少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费用谁更少?
如果有费用的话,哪种继承的花销都是一样的。
一、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1、遗嘱继承的概念。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2.遗嘱继承的特点。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
(3)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若是被继承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属于遗赠。)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A.没有;B.遗嘱继承不能对抗中约定的条件;C.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是遗嘱继承发生的必备条件;D.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
二、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2)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目前,我国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与
遗嘱继承同为继承方式,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在适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定继承也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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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
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的,先执行;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A.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B.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亡;E.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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