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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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说被告人上诉了,二审法院不能加重他的刑罚。但要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家属上诉,就不适用这个原则了。另外,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只是量刑轻了,本来该判附加刑却没判,那审判机关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者直接给他加附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内容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在被告人单方面提出上诉时实行。若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家属上诉,此项原则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形。此外,当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确凿无疑且证据充足完备,但量刑过轻,应当以附加刑施于被告却未施加之场合下,审判机关不得直接加重刑罚并适用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在被告人单方面提出上诉时实行。若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家属上诉,此项原则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形。此外,当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确凿无疑且证据充足完备,但量刑过轻,应当以附加刑施于被告却未施加之场合下,审判机关不得直接加重刑罚并适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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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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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是哪些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人单独上诉的案件,若检察院或自诉人上诉则不适用。若被告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检察院补捕不受该原则限制。原判决事实证据确凿但量刑偏轻且无附带罪名时,不得直接加刑或新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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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份工作,但是我们老板总是加班,而且他还说是正常现象,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权限
3.1 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进行安排,综合管理部
进行备案,总经理进行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和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
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申请报至综合管理部,并负责对加班异
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4 综合管理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
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班原则
4.1 效率至上原则。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的加班,公司实行加班调休。
4.2 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3 调休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4.4 特殊时期原则。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5. 制度内容
5.1 加班的认定
5.
1.1 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5.
1.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5.
1.
1.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
1.
1.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5.
1.
2.1 直接主管确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5.
1.
2.2 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5.
1.
2.3 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2小时的不算加班;
5.
1.
2.4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
1.
2.5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
1.
2.6 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封闭集训等情况;
5.
1.
2.7 其他情况。
5.
1.3 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5.2 加班申请及记录
5.
2.1 加班申请
5.
2.
1.1员工加班须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由综合管理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5.
2.
1.2加班人员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递交《员工加班审批表》(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四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两天提报。)
5.
2.
1.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者,须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3:30前补交。
5.
2.
1.4如果员工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批的领导恰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员工加班审批表》交到综合管理部,同时相关领导须以电话形式将批准意见通知综合管理部。
5.
2.
1.5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5.
2.2 加班记录
5.
2.
2.1加班前填报《员工加班审批表》时,须写明加班人员、时间、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5.
2.
2.2 加班后加班人员应填写《员工加班记录表》(见附件一),须写明加班人员、任务完成情况或影响任务完成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日16:00前报备至综合管理部。
5.
2.
2.3员工加班起止时间以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及公司经理签字的《员工加班审批表》和打卡记录为准。
5.
2.3 无效加班
5.
2.
3.1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规定。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2 如员工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员工加班记录表》至综合管理部,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3经查员工实际加班行为与《员工加班审批表》和《员工加班记录表》内容不符,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4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加班。
5.3加班时限控制
5.
3.1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
5.
3.2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5.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5.
3.
3.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5.
3.
3.2施工现场、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施工和其他日常运作, 必须及时抢修的。
5.4 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分为调休和支付加班费两种。即公司根据行业特殊行者,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先计为欠休,之后有权决定安排等时补休代替加班作为补偿或与之后的病、事假相抵,但不能先请病、事假再与加班补休相抵。所属公司负责人须均衡安排本部门补休,不能因补休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1加班调休
5.
4.
1.1 员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
1.
1.2加班时间以2小时作为起点记入加班工时。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5.
4.
1.3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5.
4.
1.4 员工调休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加班累计工时不足半天的不能予以调休。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申请按照公司《关于请假规定的通知》程序执行。
5.
4.
1.5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调休应在90日内安排使用完毕,如规定期限内未调休完毕则按放弃调休处理不再进行累计。
5.
4.
1.6如在规定期限内因部门工作繁忙无法安排及时换休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将调休时限进行顺延。但顺延时间最多不可超过3个月。
5.
4.
1.7 因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日常加班补偿已在工资支付中予以补贴,则不享受加班调休。
5.
4.2支付加班费
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
2.1执行综合工时制平日与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计薪天数×150%
5.
4.
2.2 加班费基数:以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
6.罚则
6.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6.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计时,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6.3为获取加班调休,采用不正当手段(“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计时,并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记小过处罚一次。
6.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应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部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7.其他
7.1 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7.2 作息时间: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7.3 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8.制订、解释、改废与批准
8.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与解释,经公司高层领导、工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改废依循同样的程序。
8.2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9.相关附件
9.1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DT- SY10-HR-02-R0?)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
员 工 加 班 记 录 表
加班部门: 加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加班
人员
加 班
负责人
加班时段
加班
时长
加班任务
完成情况
备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1


()
1、
2、
3、
2


()
3


()


()


()


()
部门考勤员: 部门负责人:
上面就是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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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但是并没有提及到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请问关于加班问题的加班工资文件有哪些及其内容是怎么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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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
在仅被告上诉的案件中,为保护其上诉权,消除心理顾虑,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若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共同上诉,则不适用该原则。二审发回重审时,除新发现犯罪事实且检方补充公诉外,原审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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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是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是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适用。但对于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则不适用该原则。其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的顾虑,防止他们因上诉而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不过,如果在二审期间发现新罪或检察院进行了补充起诉,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不适用。同样,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除非出现新罪或检察院的补充起诉,否则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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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理继承过户费用: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现在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为此,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
办理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
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即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此外,办理继承权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8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二是办理房产赠与的程序和费用:
第一步: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评估费和公证费两笔费用。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
第二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
相关费用: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除了房产评估费,房屋赠与公证费、8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受赠方缴纳每平方米3元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外,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目前,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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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立法例上对债务人的范围之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国均有一定的限制。紧接着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
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
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
(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
(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
(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
(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破产流程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流程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内容包括哪些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立法例上对债务人的范围之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国均有一定的限制。紧接着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
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范围
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
(2)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
(3)破产程序机制完善,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财产清楚,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的财产缺乏一套完整的申报、监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程序不宜扩及适用于自然人。
(2)自然人破产时,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要作出科学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很难加以规范。
(3)自然人负债一般限于生活债务,数额较小,若允许适用破产程序,势必造成破产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破产案件。这些客观存在的情况妨碍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市场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正在日益加大,尽管非法人企业的类型不同,但它们均参加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成为与法人几近相同的实体,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具有自己的相应的可供处分的财产,已经具备适用破产程序的物质基础。再者,因为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导致非法人企业破产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特别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最后,从立法的稳定性加以考虑,以防破产法在通过后短期内又作修改,破产法似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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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是什么原因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害怕更严厉的惩罚而不敢提起上诉。这一原则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上诉权利,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比如,如果被告人提起上诉,但二审却加重了对他们的处罚,这可能会让被告人感到恐惧,从而放弃上诉,使得案件的公平审判和错误纠正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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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济适用房买卖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政策 1、经济适用房自住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 2、自住满5年后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才能够买卖; 3、自住未满5年出售经济适用房,签署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费用政策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契税按照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手续费为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缴纳房价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产权政策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2、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3、印花税:每件5元 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一般都会修建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在交通及周边设施不够好,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详细考虑是否可以牺牲交通及工作等。 2、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样需要考虑户型问题,尽量按照自己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户型。 3、合同签署不要偏信广告,或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等。 4、交房的使用申请人不要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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