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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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刑期来确定的。如果刑期不满五年,那么诉讼时效是五年;如果刑期在五年到十年之间,那么诉讼时效是十年;如果刑期在十年以上,那么诉讼时效是十五年;如果刑期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但是,如果你在二十年之后还想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你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并且需要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行。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一、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时效怎么算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其具体时间长度会因犯罪类型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幅度而异。通常情况下,若法定最高刑期未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则该刑事自诉案件所涉及的期限为五年;若是法定最高刑期位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相应的诉讼时效便设置为十年;若是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诉讼时效则进一步延长为十五年之久;最为严重的是法定最高刑期达到了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级别的刑事自诉案件,其诉讼时效在理论上也设定了长达二十年。然而即便如此,当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启动追究程序时,却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自诉案件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时效期限设置,在本文中我们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理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起算点为:

(1)当被判处的具体罪名处罚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时,其起算日期为五年之后;

(2)倘若被判处的刑罚为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那么其起算日期将为十年后的今天;

(3)而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起算日期则为十五年后的今天;

(4)最后,若被判处的刑罚为终身监禁或处决,其追诉时效将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且需待二十年后才可重新考虑追诉问题。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需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

其次,值得说明的是,追诉时效这一概念实则是指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限期限。

如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这一时间范围,那么便不能再行使刑事追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自诉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收费标准,鉴于国家尚未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确立收费指导价格。至于律师费用的高低,则受多个因素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财产数额、代理律师的执业年限以及其在业界的声誉等。一般而言,律师收费方式包括按件计费、按照标的额比例收取或者按照服务时间计费等多种形式。您可以与代理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在此过程中,请务必选择具有正规资质且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时效因犯罪类型及刑罚而异。通常,最高刑期未超五年者,时效五年;五至十年者,时效十年;十年以上者,时效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时效二十年。但二十年后仍需追究,需向最高检申请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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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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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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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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