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贷款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借名贷款,即信用良好的借款主体无法凭借自身正常的资质在金融机构顺利获取贷款资源,便选择以他人之名在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和审批,从而达成借贷目的。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借名贷款,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职能领域,如贷款的提出和批准过程所在上下游各环节的表达意愿,资金流动和应用的实质状况,以及最终承担债务清偿的实际责任人等等。
例如,倘若名义借用人在知晓并理解实际使用者借助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的实际事实的基础上,仍然愿意并且积极配合进行贷款相关的手续事宜,同时还确保贷款资金事实上完全由实际使用者掌控和运用,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视为借名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比例
关于借名贷款的合同属于有效契约范畴,且依据契约相对方选择性的原则,应当由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一方来肩负还款责任。
在此方面,所提及的“契约相对方选择性”意指契约仅在缔约双方之间发挥着法律效力,而不适用于对于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的约束力。
这项原则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点:
主体相对方、内容相对方和责任相对方。
站在名义借款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必须深入思考借用他人名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与损失,如逾期贷款引发的个人信用纪录等。
因此,他们不宜轻易地同意他人借用其名义进行非法借款活动。
一旦此类事情已经发生,他们应尽快采取合法的法律救济措施,以防止并规避陷入“名义借款”却需要背负偿还真实借款的严重法律风险之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以他人之名进行贷款,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尽管名义借款人并没有实际利用贷款,却仍有可能被迫承担起偿还贷款的责任;而对于实际的资金使用者而言,他们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贷款等相关条款,从而陷入更为严峻的刑事困境之中。
如果贷款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归还,那么名义借款人还将面临着民事赔偿的法律风险。
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察觉到存在借名贷款的情况时,他们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解除贷款协议,并且向真正的借款者追讨违约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不良贷款的过往记录会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参与其中涉及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进而使得他们在未来的金融活动中遭遇更多的不便与困难。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广大公众不要轻信那些宣传可以提供借名贷款服务的非法中介,以免陷入无法挽回的风险泥潭。
借名贷款是信用良好主体不能正常获贷而用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借贷。判定是否借名贷款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如各环节意愿、资金状况、偿债责任人等。若名义借用人明知且配合手续,让贷款资金由实际使用者掌控运用,就可能是借名贷款。这种行为存在风险和问题,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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