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犯罪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危险驾驶案件,初始阶段通常施行两种行政制裁措施。
其一便是撤销并吊销驾车者的驾驶证资格,这便意味着被指控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将在既定时间期限内丧失继续从事驾驶活动的资质。
其次则是罚款,具体金额视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危险驾驶罪有何量刑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需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故意追逐竞争,情节较为严重;
(2)饮酒过量后依然驾驶机动车辆;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人数上限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使;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如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在延边如何量刑
在中国吉林省延边地区,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的量刑,需要综合多种复杂且多元的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判断。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起刑事事例中的被告人系因醉酒后而驾驶机动车辆,但并未造成其他任何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应对其施加短期的拘役惩罚,同时还应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关于拘役的执行期,通常情况下将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实际作出量刑判决的过程中,审判机关将会充分考虑到诸多因素,如被控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所驾驶的车辆类型、是否曾有过类似的违法犯罪记录、行驶道路的具体状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等。例如,如果被控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较低,并且属于初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又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那么他可能会面临相对较短时间的拘役惩罚以及相应数额较小的罚金处罚;反之,如果被控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较高,或者存在抗拒执法等恶劣情节,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量刑判决。总的来说,每一起危险驾驶罪事例的具体量刑结果都必须依据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针对犯罪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危险驾驶案件,初始阶段通常施行两种行政制裁措施。其一便是撤销并吊销驾车者的驾驶证资格,这便意味着被指控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将在既定时间期限内丧失继续从事驾驶活动的资质。其次则是罚款,具体金额视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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