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也有可能被视作紧急避险。
举例来说,当人类正面临着生死攸关的要紧关头,出于捍卫更加重要的既定法益而必须启动危险车程的时候。
然而,这类情况实在罕见之至,并且还需满足无数严格的条件与证据去确认其合理性。
紧急避险在法律层面上的要求就是:危险务必正在逐步显现出来,即将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同时所采取的应急手段也绝不能超越必需的范围,从而对无辜者造成不应当出现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危险驾驶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的法律判定标准如下:
从客观角度观察,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在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者;
对醉酒后驾车者进行处罚;
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员,若严重超出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教唆犯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考量因素。
对于那些通过言语或行动怂恿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人,将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罪和惩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教唆犯的量刑标准,会对其所涉及的教唆性质、情节以及受教唆之人的犯罪情节等多方面进行充分评估。
例如,若教唆未成年人从事危险驾驶活动,又或者教唆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那么这类案件往往会受到更严格的刑法处罚力度,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一般而言,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同时还可能附加罚金的处罚。
而作为教唆犯,其所面临的刑罚幅度也基本上在这个范围之内,但是具体的刑期则会根据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裁决,以确保罪行与刑罚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特定极端情况下,危险驾驶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如为保护更高法益而面临生死抉择。但此类情况极为少见,且需符合严格条件与充分证据。紧急避险要求危险迫在眉睫,采取的措施须在必要范围内,避免对无辜者造成额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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