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去哪里做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应提交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办理。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当进入审判阶段时,申请取保候审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
做出决定的机构将全面权衡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以最终确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半年了是否可以解除了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行。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阻碍调查,能够随时接受传讯与盘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若存在如下情形的话,便可解除该项措施;
反之若是不具有这些情况下,通常不能未经批准予以提前解除:
(2)对于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的;
(3)可能会摧毁、篡改证据,妨碍目击者提供证词或相互串供的;
以及(5)试图自杀或潜逃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的机关是哪个
关于解除羁押状态进行审查的决定权,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个司法机构。对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权限归公安机关所有;针对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决定;而在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权力则由人民法院掌握。然而,各个审判环节之下的执行职能都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现。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障人权措施,其实施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各决定机关将会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等。
申请取保候审,通常应向羁押机关或法院提出。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批机关将考虑案件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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