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保险如何缴纳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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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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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投保人得继续交保费。社保方面,雇主和员工都得依法按时足额缴费,不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商业保险得按合同条款缴费。不过,要是取保候审的原因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可能会影响理赔哦。
取保候审期间保险如何缴纳

一、取保候审期间保险如何缴纳

在取保候审期间,投保人对于各类保险产品的缴纳原则上与常例保持一致。

具体到社会保障领域,即便尚未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和员工也须依照法规,按期足额地为其缴纳相应的费用。

至于商业保险,投保人需依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若取保候审的缘由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特定的免责条款,这有可能对保险的理赔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设定在12个月之久。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形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他们所能享受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倘若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展开调查,并确认存在不应予以刑事追诉或者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已经到期的情况,应当立即撤销或者调整对应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 取保候审可谓是一项极其重要且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涉嫌罪犯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未经相关机构书面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凡出现住址、职业地点变更或连络方式要求变动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监管机构进行报备等。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款,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与认错反思,申请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或是令其接受监视居住的管制,甚至可能对其采取逮捕手段。

在取保候审期间,投保人应照常缴纳保险费用。社会保障方面,无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雇主和员工都需依法按时足额缴费。商业保险则需按合同条款缴费。但若取保候审原因触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可能影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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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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