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予以重大减轻刑罚处理的严重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那些被宣告处以死刑但收押于监所并进行缓期执行的屡次再犯者,以及因犯下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向社会人群投掷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性的极度暴力性犯罪活动而被判处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是哪些
首先,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得进行减刑的:
其一,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实行缓刑的犯罪分子。
其二,如果该行为人未能遵守监规,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改造,也未表示出真正的悔过之意,那么他们是无法申请减刑的。
其三,例如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一旦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法院便会根据犯罪事实以及情节轻重来确定是否在他们的死刑缓期执行到期后,将其减化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不能再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机会。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不能进行减刑。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什么是减刑吧!具体说来,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首先,减刑的对象主要指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们;
2、其次,减刑的对象要满足某些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种;
3、再次,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减刑主要体现在刑种的变更上面;
4、而要想申请减刑,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件;
5、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减刑与实体法密切相关,但它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不得减刑的七种情形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在如下这七种情况下所涉之人通常是无法获得减刑机会的。第一,累犯:这里我们需要理解为那些因故意犯罪而招致有期徒刑或更高刑罚,并且当其刑满释放或者得到赦免之后,仅仅在度过五年内再次实施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的人。第二,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也将失去减刑的资格。第三,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违反了监狱的规章制度,甚至公然对抗改造工作,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他们同样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第四,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他们也是无法获得减刑的。第五,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请求减刑,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第六,如果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公然对抗改造工作,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话,他们仍然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关于减刑的判断和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不宜予以重大减轻刑罚处理的严重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那些被宣告处以死刑但收押于监所并进行缓期执行的屡次再犯者,以及因犯下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向社会人群投掷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性的极度暴力性犯罪活动而被判处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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