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若刑事案件已超过追诉时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亦不涉及任何形式的逮捕行动。
追诉时效乃依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分子设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期限。
其诞生目的主要在于协调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防止无休止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然而,若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犯罪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前罪的追诉期限应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未取得立案许可,那么即便是超过了刑事诉讼时效亦无法提起诉讼;
然而,若已成功立案,那么仍然具备起诉的权利。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范,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解除案件之日起,凡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均不在追诉期限之内受到限制。
关于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规定如下:
刑罚根据其最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最低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5年;
中级刑罚(5到10年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10年;
较高级的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期限为15年;
以及最高级别的刑罚(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时效期限则定为20年。
如在经过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究犯罪责任人罪责的话,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及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有案底吗
起诉时效,系依循法规所设定,换言之,正是针对涉嫌犯罪分子进行法律问责之实效时限。若某刑事事例已逾越此一有效时限,则通常表明将不再对此类罪犯追求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可能因被判定有罪而留下不良记录。案底主要指向为个人以往从事违法活动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既然已超过起诉时效,则不涉及判决的法律效力,自然也便无法形成所谓的案底。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倘若事例本身早已启动立案程序,抑或是具备不受时效约束的法定情节,即使过了一段时间,仍有可能面临再度问责与定罪的风险,进而导致案底的形成。
通常来讲,若刑事案件已超过追诉时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亦不涉及任何形式的逮捕行动。追诉时效乃依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分子设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期限。其诞生目的主要在于协调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防止无休止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然而,若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犯罪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前罪的追诉期限应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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