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经过谁
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及批准通常划归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负责行使决策权。
相关的决定机构通常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组成。
然而,执行任务的却只限于公安机关。
就刑事诉讼过程而言,这三大机构将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条件,例如:经预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自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当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了相关规定中所述的违规现象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但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尘埃落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逮捕条件,他仍有可能再次受到逮捕的处罚。
2、另外,如若发生下列情形的任意一种,那么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面临拘留和逮捕:
首先,他们极有可能实施新的罪行;
其次,他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最后,他们可能会试图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相互串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没事
取保候审这个程序并不代表着一切安然无事。实质上,它是一项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尚未逃脱或是已经经历逮捕后但需要进行强制举措调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两类人群。此举目的在于防止他们规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于是命令他们提供担保人,亦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讯。然而尽管如此,已达成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承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审查和判决过程。如果经过深入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之后,发现他们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仍然会面临相应的惩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往往暗示了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申请及批准决策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执行仅由公安机关承担。三大机构依个案情节评判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如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且取保无社会风险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