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毒品罪的中止犯罪有哪些
当涉及到制造毒品这一罪行的中止环节时,它往往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制造毒品的过程当中,自主决定打消继续进行犯罪的念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以阻止预期的犯罪结果发生。
例如,在整个犯罪行为尚未开展之前,主动停止购买制造毒品所需的原材料;
或者在全程制造流程中,由于良心发现或者产生懊悔情绪,进而主动销毁已经完成的毒品制造半成品等等。
这种对已经开始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制止的过程充分展现出了犯罪行为人在内心深处表现出的悔过自新之意,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会酌情考虑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专家在此明确指出,“制造毒品”通常是指以毒品原植物为基础,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工成各类毒品。
具体地说,这种行为可以被细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利用非毒品来源之物作为原材料,经过提炼或者制作,最终变成了毒品,如使用罂粟果实进而生产出鸦片;
其次,毒品的精细化处理,也就是消除其中的杂质,以此提升纯净程度或者进一步提高毒品纯度,比如去除海洛因中可能存在的杂质;
再次,采用化学手段将一种毒品转化成另外一种毒品,例如运用化学方法把吗咔转化为海洛因;
此外,还包括用其它非化学方式改变毒品性质的做法,如将盐酸吗啡与蒸馏水混合,从而制成能用于注射的液体形态。
最后,非法地依照特定的方法针对某种特定情形而制备出来的毒品,同样属于制造毒品范畴。
对于制造毒品罪这一罪名,我们需要知道的关键点有几点,第一,该犯罪的主体宜为一般自然人,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任何自然人都是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的;
第二,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必须具备故意心态,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制毒的行为是在制作毒品,而过失并不满足构成此罪的条件;
第三,该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毒品的严格管理政策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第四,从客观层面来说,制造毒品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实际实施的制造毒品的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涉及的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当对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者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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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毒品罪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非法生产、制造以及贩卖毒品均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径,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此类行为所应面临的惩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刑的运用,其中包含了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多种形式。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其具体的裁量标准则会受到诸如毒品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情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次,附加刑的实施,这其中又包括了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涉案人员的毒品产量巨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长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若产量较小,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至于那些仅仅进行少量毒品制造的人,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同时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针对毒品犯罪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我国法律始终采取严惩不贷的态度。
制造毒品罪的中止,指行为人在制造过程中自主打消念头或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如未开始前主动停止买原材料,或制造中因良心发现等主动销毁半成品。这种自我制止体现其悔过,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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