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诉期限过了还追诉吗
在法律层面下,倘若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行的行为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追诉期限已经逾期,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继续对其进行追究责任。
然而,若存在法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那么该行为人仍可能面临被追诉的风险。
举例来说,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若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却未予立案处理,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如何量刑呢
关于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主题,它的含义并非是指以谋取商业利润或其他目的而购买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的活动,而是指向所收买的对象并不打算将他们转手出售,仅仅为了个人收养或使用目的,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此罪名。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下该种罪行的人会受到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分。
然而,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还执意将其强制推倒,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就会依照强奸罪的法律条文来定罪量刑。
另外,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女子或儿童之后,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甚至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会根据相关法规按照情节轻重提供相应的刑事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虐待被购买的儿童,也未曾阻碍他人对他们进行解救,但若仍有上述两类犯罪行为,将面临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而且,假如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后再次将他们出售,将会按照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在整个过程中,购买者并没有对被买儿童进行任何虐待行为,同时也不阻碍他们回归原来的居住地去,那么就可以考虑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定什么罪
购买被拐卖的儿童,会构成一项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罪名。依据我国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但须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在购买遭拐卖的儿童之后,并未有任何虐待或是阻止解救该儿童的情况出现,将可能获得较为轻缓的惩罚。然而,这并不代表购买行为能够轻易地得到社会各界的谅解。无论是拐卖儿童还是收买方,他们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儿童所享有的人身权益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因此都是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径。
法律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若追诉期限过了,一般不再追究。但有法定特殊情况仍可能被追诉,如检察院等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被害人追诉期限内控告,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立案未立,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总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能继续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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