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主观明知会重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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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助信息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比较深,说明他们的犯罪意图就越明显,那么面临的刑罚也会越重。这是因为主观明知的程度能反映出犯罪者的内心想法和对社会的危害大小,程度越深,意味着犯罪者越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以在量刑时,他们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帮信罪主观明知会重判吗

一、帮信罪主观明知会重判吗

在帮助信息犯罪这一问题上,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程度非常深入,他们的犯罪意图也就更为显著,那么往往就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由于这种主观明知的性质能够反映出犯罪者内心的恶念及其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大小,因此这种程度越深,便意味着犯罪者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因此在进行量刑时,他们很有可能会承受更为严重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主观故意怎么认定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拥有合法适当的理由时,单凭其陈述及辩护不足以为证,必须结合行为人所具备的智力水平、过去的经历、相关交易当事人的背景、给予协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从中所得的收益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以现如今较为普遍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事件为例,根据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及其以往的经验来探寻其是否存在合理正当的原因。

若行为人为二十多岁,正常完成学业,对信用卡的常规用途有深入认识和理解。

至于行为方式来说,他专程去办理手机卡,绑定并启动了大额转账功能的信用卡,尽管银行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他信用卡不得租赁、转让或者售卖,行为人仍然坚持办理。

当考虑到行为人与实际使用信用卡者的关系时,我们发现行为人并未与对方有过面对面的接触,双方并不熟识,对于实际上使用者的名字、家庭地址等信息都一无所知,至于他们使用信用卡所从事的活动则完全漠不关心。

同时,我们还需审查行为人个人获得利益的情况,发现行为人之所以会愿意将信用卡提供给他他人,是由于他人承诺会以一次性的或者按月的形式给予他数百元乃至更多的使用费用。

倘若上述情况得以满足,则表明行为人提供信用卡并无合理正当的原因。

毕竟,一个普通人前往银行申请信用卡的过程并不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不会有人宁愿选择花钱而非亲自前往银行申请信用卡。

但是,假如行为人年幼无知或者存在智障问题,抑或是从来没上过学、没用过信用卡,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了信用卡,那么也就无法确定他是否有违法意图。

再者,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去的经历都是正常的,只是在家人、好友的恳求之下,出于亲情、友情才提供了信用卡,而且自己并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或者只获取了微乎其微的收益,那么即便这张信用卡实际上被用于实施犯法活动,我们也都很难认定该行为人有犯法意图。

在现实生活中,亲友之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的现象相当常见,因此,亲人和朋友之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互相借用信用卡的合理解释,法律也不应期望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会选择拒绝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主观不明知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中的主观“不明知”时,通常会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考量。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水平,这其中主要包括了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以及相关经验阅历等等诸多因素。然后是从交易方式这个侧面入手,例如能否明显看出存在异常现象,是否有意逃避监管或者刻意规避相关调查程序等等。接下来,则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状况,如果其所获取的利润与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相去甚远,那么就有可能暗示着行为人其实是明知故犯。除此之外,对于被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例如行为人是否知晓对方正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最后,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观察其表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常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事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在帮助信息犯罪这一问题上,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程度非常深入,他们的犯罪意图也就更为显著,那么往往就会面临较重的刑罚。由于这种主观明知的性质能够反映出犯罪者内心的恶念及其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大小,因此这种程度越深,便意味着犯罪者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因此在进行量刑时,他们很有可能会承受更为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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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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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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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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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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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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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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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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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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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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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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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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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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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
第一档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条
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这样一来,造成人员死亡的,既可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也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因为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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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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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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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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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帮信罪的“明知”界定,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说,行为人是否知道是非法活动,交易是不是很频繁,获利是不是比正常情况高很多。要是知道可能会被用来犯罪还帮忙,或者看到很反常的情况,比如对手不明确、大额频繁交易,那就可以视为“明知”。判定的时候要根据全面的证据和具体案情,不能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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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证明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主观故意如何证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手段,而是用于炒股、还债,由于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资金的流向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合同资金是否被随意使用和处置、挥霍、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逃匿,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达到诈骗数额较大钱物的目的,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图以此摆脱罪责,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主动性和迫切性。根据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也有行为人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对被害人施以小利,这种行为实质上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查清合同资金使用去向锁定其使用时间、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之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物不能归还,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依据。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便成了重要的问题。而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根据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要结合全案的事实,导致上述款,掩盖其主体资格或资信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那么行为人签订这种合同,目的是骗人财物,通常情况下凭此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行为人的履约情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合同行骗者,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行为来探究行为人主观的故意。行为人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行为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仅以履行部分合同为诱饵等手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进行虚假宣传,他人无法直接获知。那么○王娟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因此,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证据,作出具体分析,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携财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并相应地考虑行为人的反证,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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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属性、以及故意的角度来进行认定。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若是依旧不知道如何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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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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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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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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