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是否构成未遂
即若歹徒已然开始实施绑架行为,然而在其主观意志之外出现了一些意外因素导致其无法对被绑架者进行实质性的控制,便构成了绑架罪的未遂情形。
譬如,在实施绑架行动之际遭遇警方迅速干预制止,或因被绑架者奋起反抗、他人伸出援手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致使绑匪未能顺利实现对被绑架者的控制。
对于未遂的绑架罪行,在法律裁量方面通常会给予较既遂的绑架罪行更为轻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绑架罪是否有结果加重犯
若构成绑架罪,其可能出现结果加重情形。
如有蓄意伤害被绑架人身心健康,导致其严重受伤或生命终结等情况发生。
按照现行法规,以勒索金钱为驱动实施的绑架行为,以及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的类似做法,将会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甚至终身监禁,同时还需接受罚金或财产没收等惩罚;
如果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被判处在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会伴随相应罚金的缴纳。
至于犯下上段所述罪行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是进一步对其施加不可逆转伤害的罪嫌疑人,则可能遭受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戒,且其财产亦将被全面没收。
若是出于勒索金钱目的而采取偷盗婴儿或幼儿的行为,那么其亦须参照上述条款进行惩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是否向本人索要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并非须向受害者本人索取财物方可构成。所谓绑架罪,乃是以强迫、威胁、恐吓被害人等手段,向第三方提出非法意图从而达到索取贵重财产乃至将其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因此,该犯罪过程中勒索财物的对象并不仅局限于被绑架者的直系亲属、朋友或其他相关关系人士,实施绑架行为且具备明确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主观故意,便有可能构成绑架罪。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绑架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判定往往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绑架案件中亦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即若歹徒已然开始实施绑架行为,然而在其主观意志之外出现了一些意外因素导致其无法对被绑架者进行实质性的控制,便构成了绑架罪的未遂情形。譬如,在实施绑架行动之际遭遇警方迅速干预制止,或因被绑架者奋起反抗、他人伸出援手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致使绑匪未能顺利实现对被绑架者的控制。对于未遂的绑架罪行,在法律裁量方面通常会给予较既遂的绑架罪行更为轻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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