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取保候审与概无逮捕情形无关。
取保候审是拘役于刑事诉讼流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面地应诉、审判,对于未曾着手执行逮捕,或者逮捕之后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审前嫌犯和被告人,防止他们潜逃、规避调查、检控和审判,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其提请一位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同时发出具有约束力的保证文书,保障其随时待命出庭或出庭配合调查,这是针对此类人士,依法剥夺他们的部分自由或暂时解除其应受的羁押之举。
相对比之下,逮捕是由有充足证据证实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如果采用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害性风险的,将依法对其实施实时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制裁手段,而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亦即,当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指控但尚未接受拘禁之苦时,为了确保他们不会躲避司法程序的进一步推进——包括侦查、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环节——而需要追究其责任,便会由上述机关依法做出决定,要求被告人本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签署相应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配合司法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时候需不需要家属一起去看望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亲友能否陪同前去探望被保释者,这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司法事例以及执法机构所制定的各项法规。通常而言,只要遵守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框架下的特定规则与条款,亲友就有资格提出探访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释者仍需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包括做到未经执法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所寓居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当个人的居住地址、职业岗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务必于24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等。若亲友的探视行为可能对事例的调查产生干扰,亦或是可能导致被保释者违反上述的保释规定,那么执法机构有权对此类探视活动加以限制。总的来说,能否进行探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执法机构的具体要求。
法定取保候审与无逮捕情形无关。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犯被告人,责令其找保证人或交保证金等,限制其部分自由,使其能应诉等。而逮捕是对有证据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社会危害的嫌犯被告人实施的实时羁押强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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