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取保候审能传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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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异地取保后,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仍可以传唤被告。但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传唤已经取保的犯罪嫌疑人,以确保他们积极配合调查。
异地取保候审能传唤吗

一、异地取保候审传唤

在异地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进行传唤。

尽管如此,提请注意,取保候审并非代表案件的终结环节,为满足办案需求,各类司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发布传唤令,以确保案件的正常推进以及被告方在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异地取保候审能回家吗

若您身处异地且正在接受取保候审,只要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原则上便可以回到家中;

反之,未经授权则不可擅自归家。

遭到取保候审的嫌犯与被告,倘若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是不能随意离开其所在住所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的。

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需要将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执行机构可采取临时拘留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即由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其交付保证书,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或者妨碍调查工作的进行,还承诺在传唤时随时抵达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这一举措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且无需拘留、逮捕,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异地取保候审公安如何传讯

在服刑期间,即在外省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公安部门传唤被告进行询问时一般的做法包括采用电话沟通、书面通知等形式。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预先告知被告具体的传唤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要求。当被告接收到传唤通知之后,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准时抵达指定地点以接受相关的讯问。若被告未能按照规定接受传唤,这将有可能被视为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反行为,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例如保证金被没收或者转为刑事拘留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整个传唤过程中,被告必须诚实地回答公安部门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异地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进行传唤。尽管如此,提请注意,取保候审并非代表案件的终结环节,为满足办案需求,各类司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发布传唤令,以确保案件的正常推进以及被告方在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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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保候审传唤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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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后会传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后又被传唤得看是为什么被传唤拘留的,如果是违反规定了那就会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监。违反规定重新收监的不能再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堂妹因为打伤了自己的孩子现在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了,家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为进一步细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三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部2009年10月28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四章第4条第3款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为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同时规定了拘传的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在办案实践中,异地传唤主要是针对因取保候审而交由外地公安机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事实仍需向本人核实尚无拘留、逮捕必要的外地人员。为了办案的方便,仍有的办案民警在对外地犯罪嫌疑人传唤时,持空白《传唤通知书》直接到当地派出所,习惯于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直接到被传唤人住处或单位,进行讯问调查,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侦查,至少三个月内要调查一次,有的办案民警为了方便,有时只直接电话通知嫌疑人从外地来到办案公安机关,作笔录时则写为:今天我路过这里,主动来公安机关把我的情况反映一下。有时外地嫌疑人电话联系不上,也未向所在地派出所请假外出,民警则会考虑人保的话对保证人罚款,财保的话没收保证金。办案民警这时就会直接找到嫌疑人的家属问明嫌疑人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擅自离开外出的情况。加上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经准许擅自离开本市、县的证明,确实可构成没收保证金的依据,但仅凭这些材料,则明显让人觉得办案民警是为没收而没收,并没有体现出办案单位对嫌疑人继续侦查的内容。取保候审期间对其它涉案线索也可继续查证,但直接对嫌疑人本人的讯问调查也是不可确少的,办案实践中有时一时没有新线索可查时,直接对嫌疑人本人的讯问也是一个保证嫌疑人及时在案的一种手段。
  办案民警对于在异地传唤嫌疑人,由于对传唤嫌疑人到案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传唤通知书到案时间如何填写存在疑问。实践中,可在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呈请批准后,事先开出到案时间留有空白的《传唤通知书》到嫌疑人住处向嫌疑人送达后再详细填写,在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依法传唤、讯问。随着公安网上办公的发展,在实行网上电子签章的地方,办案民警还可在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网上办理传唤呈请手续,通过嫌疑人住处公安机关电脑直接打印传唤文书,向嫌疑人送达,进行传唤、讯问。
  对于嫌疑人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也有纠正教育的义务。嫌疑人不方便联系的,为案件侦查的需要,该履行的传唤程序也必须履行。在向嫌疑人家属询问嫌疑人去向与联系方式后,确需向嫌疑人询问的,根据案情可到嫌疑人当前住地进行传唤或者电话联系嫌疑人在其回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嫌疑人家属拒不交待嫌疑人当前联系方式及去向,民警则可直接向嫌疑人家属送达《传唤通知书》,但应给嫌疑人留有必要的回居住地接受传唤的期限,以此明确对嫌疑人违反规定的程度,决定对其处罚的幅度。对有保证人的,办案民警也加强对保证人的教育,督促其加强对嫌疑人的监督,根据嫌疑人违反规定及保证人的保证履行情况,决定对保证人如何处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并不仅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上的居住地,而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居住的地方,包括外出务工临时居所的所在地。
  异地对嫌疑人履行传唤,离不开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办案民警到异地,也应严格程序,办案公安机关民警先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这时县级公安机关将会安排嫌疑人现住地派出所进行协助,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办案民警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现在只能是嫌疑人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以上这些程序性的操作,不仅对传唤、拘传适用,对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更应严格履行程序,程序的规范是我们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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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保候审传唤时间限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异地取保候审传唤时间限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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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保候审传唤时间限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异地取保候审传唤时间限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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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一年后被传唤起诉后还会被传唤吗
[律师回复] 一、取保候审一年后让回去签字,是要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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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传唤证传唤吗
取保候审不需要传唤证传唤。取保候审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传播犯罪嫌疑人,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随传随到,否则随时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更多关于取保候审需要传唤证传唤吗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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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同学因为最近回老家了,但是接到他工作城市公安的传唤,他想咨询一下传唤异地传唤的有关问题。
[律师回复]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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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帮信罪是否异地传唤
帮信罪可能会被异地传唤。只要确定了犯罪事实是有可能会被异地警察抓捕的。在被抓了之后,异地的公安部门也是会及时的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需要依法的配合。触犯帮信罪是否异地传唤,就该问题,本篇文章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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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案件如果追查的时候违法人员身处外地,这种情况下治安传唤能否异地传唤?异地传唤异地范围使用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通过上面关于异地传唤异地范围使用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得弟弟不知到惹上了什么是,现在被警察传唤了,想知道对于传唤证可以异地传唤吗?
[律师回复]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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