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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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并且数额超过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需要,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笔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也不能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帮助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就可以考虑将这笔债务纳入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并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保全

一、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保全

如果债权系由婚姻关系中的单方以自身名义缔结且数额大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在此种情形之下,该项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之债,因此无法直接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然而,债权人如能给出充分证据表明此债务实际协助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管理,或基于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可另行考虑申请将该笔债务纳入夫妻共同责任之债范畴并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一方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吗?

在法律实务中,如若确属夫妻一方负担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实施执行。

这一结论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四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财富,包括房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同时也要及时通知到共同所有人。

换言之,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遇其中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将首先终止对该物品的违规处置,随后展开详细核实,以确定异议是否合法成立;

一旦异议成立,执行程序将立即停止。

若异议无效,法院将会作出坚决驳回的裁决,恢复并继续执行相应司法行为。

然而,即便是在异议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申请异议者仍可行使起诉权,发起执行异议之诉。

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该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高于强制执行涉及的份额,便有可能获得法院的判决认可,从而阻止执行。

然而无论是对于驳回异议的结果还是驳回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而言,都必须基于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支撑。

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按既定流程,对相关证据进行核证筛选。

一旦确定所封查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法院便通常会判定异议或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一方所负债务能否依法处置其夫妻共有的房产,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与综合评估。当此种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夫妻共有房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债务。然而,若该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之债,按照法律原则,应当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权益,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仍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共同房产时,法院将全面考虑该房产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债务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此房产中所做出的贡献等诸多因素。若该房产系夫妻二人唯一的居住场所且面积较小,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事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如果债权系由婚姻关系中的单方以自身名义缔结且数额大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在此种情形之下,该项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之债,因此无法直接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然而,债权人如能给出充分证据表明此债务实际协助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管理,或基于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可另行考虑申请将该笔债务纳入夫妻共同责任之债范畴并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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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的问题,可参见下列答案:
夫妻都同意即可。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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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债务能不能执行共同财产
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此时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划分,之后再执行属于债务人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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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查询债务的财产需要看财产的种类,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可以去车管所查询,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申请查询,个人是不能查询的,如果是银行存款也需要申请查询。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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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查询债务的财产需要看财产的种类,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可以去车管所查询,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申请查询,个人是不能查询的,如果是银行存款也需要申请查询。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
债权人在和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特别是合同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交往的时候,债权人往往能够掌握债务人的有关常用帐户的信息。在许多情况向,债权人、债务人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都会向对方提供一个常用的帐户信息。甚至有的时候,债务人还会在名片、企业简介、广告等媒介上公开介绍自己的帐户信息。

二,申请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业务的国家,自然也是账户管理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现在,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一个系统,该系统可以查询自然人在各个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以及法人开设的基本帐户。不过遗憾的是,在现阶段,该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债权人和律师都无法到该系统查询债务人帐户的有关情况。只有等国家机关才有权调查该帐户,因此,可向申请,请求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法人除了基本帐户以外,有时候还会开设一些临时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帐户等。根据规定,开设临时帐户也要得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商业银行怠于备案。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利用普查的方式,到当地的各个商业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这个方法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往往会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三,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
企业单位在工商户税务部门都存档案,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记载了企业的帐户信息,现在交税款时多数都是通过银行缴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现实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如果债务人在缴纳上述费用时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就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煤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户信息。
由于上述帐户是在自然人实际生活或者法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帐户,尽管该账户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为数不多的存款余额,但如能查找控制该账户,至少也能给躲债的被申请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完全有利于执行或者保全。

四,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
对于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往往还会有一个专门用来出口退税的帐户。该帐户的有关信息往往是比较容易查找到的。而且存款余额往往比较大,如果该企业还有未结的出口退税额,债权人不但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帐户,而且还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未结出口退税额。这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五,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
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往往会有一个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等专用帐户。虽然说这些帐户是专属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执行的。在一定条件下,只要为债务人留足一定的生活必须的存款余额,还是可以执行这些帐户的。

六,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事股票、期货、黄金等交易现在都变得很普遍了。而这些交易帐户都和一个银行帐户挂钩,如果债务人正在从事上述金融交易活动,完全可以通过他们的交易帐户追查相应的银行帐户。

七,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
在经济社会,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往往可能还是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就是次债务人。根据债权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往往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为了自己的利益,债务人多数会向次债务人提供一个真实有效的帐户(个别以他人的名义代收付款项的债务人除外)。债权人关注该帐户,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同时,因为债务人还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或者对次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要找到次债务人所掌握的债权人的帐户,首先要找到次债务人。现在许多都公布开庭信息,有的还会在网上公布。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看自己的债务人是否是某一案件的原告或执行申请人,再通知找到次债务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债务人的商业活动、民事纠纷等已知信息去查找次债务人。
如果实在找不到次债务人或者找到次债务人的代价比较大,或者次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还有一个办法——构筑一个次债务人,通过小额履行的方式看能否得到债务人的有用账户信息。

八,查询网络交易帐户。
现在,网络交易非常普遍,很多人都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网络交易帐户。通过查找网络帐户的方法也可以进一步的查找到债务人的现实帐户。网络帐户也具有财产属性,可以直接对其执行。

九,查询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帐户。
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但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还可能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兼容性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有限性,债务人的债权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已经掌握债务人财产的人一般不会主动把他们掌握的财产信息告诉其他债权人。但是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那里获得债务人账户信息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还另外,如果另外一个债权人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执行查找他们掌握的债务人的有关帐户信息。
夫妻一方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部分,不宜进行分割的财产如不动产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执行的,当然,强制执行更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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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能否保全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债务不能保全共同财产,因为这个债务并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他人的财产不能够进行保全。当然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当中的话,配偶是享有平均分配的权利的,在离婚之后对于个人的财产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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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杨某的存款系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和《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应作狭义理解,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配偶的,人民不予支持,不得判决由配偶承担一方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执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这并妨碍在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婚前个人债务,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3、从执行实践来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婚后将所有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以规避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发生。但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尺度,对调查到的配偶财产宜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先冻结、查封等,不宜直接处分,以给配偶充分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二、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执行财产优先查封保全债权人可以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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