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金额是多少
关于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及其金额所受地域与特殊独立案件影响的差异问题,理论上说,其涉及的金额基数如累积抽成红利折合成人民币至三万元以上、赌资数额共计至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参赌人数总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等均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
然而,请注意,上述标准仅为笼统指导,更精确的判断仍需依据各地方司法实践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何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经过专业的法律界定,有以下几种主要标准可供参考: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高达三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累积起来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的过程中,非法聚敛起来的赌资金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
3.建立赌博网站之后,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管理,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也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5.除上述四点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形,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有保局怎么判
在关于开设赌场罪的事例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到其中所谓的“保局”特殊情况,因为它对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的影响。总的来说,确定开设赌场罪的适当量刑主要是基于犯罪情节的评估,这些情节包括赌场的规模、经营时间的长短、参与赌博的人数、赌资的数量等等。当出现了“保局”这样的加重情节时,通常会导致更为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犯有开设赌场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惩罚。而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惩治措施,比如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加收相应的罚金。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局”很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虑,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都需要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裁决。
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包括累积抽成红利超三万、赌资超三十万、参赌人数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等,但具体金额和人数受地域及特殊案件影响。此标准系指导原则,实际判定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