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上,实际上的确是存在着减轻刑罚的某些特定情况的。
其中之一就是当犯罪嫌疑人为从犯时,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角色仅仅是次要或辅助性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人员理应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待遇。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或者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话,同样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怎么才算情节严重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这一犯罪活动时,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特定情节认定为显著严重:
首先是抽头渔利金额已然累积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是赌资总额已经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
再次是参赌人数已经达到了一百二十人以上;
最后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建立赌博网站后再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机会,从而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被视为严重情节,那就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并且违法所得金额同样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从犯的认定和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赌博型犯罪中的从犯角色扮演者,乃是在整个赌博场馆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涉案人员。判定从犯身份需深入分析其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活动中所占据的位置、发挥出的具体作用以及深度参与、所获取的相关利润等重要信息。例如,他/她是否受控于主犯,抑或是仅仅提供普通协助,甚至所获得的利益占比又是如何等等。而在量刑环节,对于从犯应给予象征性的从轻、大幅度减轻惩罚或是完全豁免处罚。对全部案情进行全面评估之后,才能精准地把握到具体的量刑范围。通常而言,涉及到赌博场馆问题的犯罪行为,一旦情节严重,便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上至最长达十年内的监禁,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罚金。若情节未达到严重级别,则将被判决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依法缴纳罚金。相比于主犯而言,从犯的惩罚力度通常会有所降低,大约在上述各量刑范围内执行相对较低的处分标准。然而,最终的量刑决定依然需要根据每个事件的详细状况和相关证据来作出准确判定。
开设赌场罪中,存在减轻刑罚的特定情形。若犯罪嫌疑人为从犯,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同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或在侦破中有立功表现者,亦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刑罚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