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过了诉讼时效属实方再次催促付款项目,只要此时债务人能够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亦或是同意履行义务,那么此种催款行动便是公认可被认可的。
诉讼时效这一概念主要针对遭受民事权利侵犯的权益人,他们需在特定的时效期限内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当时效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便有权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
同样地,义务人若已自愿履行义务,也不能要求其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有其他法律对此有所规定,应按照该法律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益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其他法律对此有所规定,应按照该法律执行。
然而,若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若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或同意履行,催款行为仍被认可。诉讼时效旨在保护权益人行使权利,但债务人同意履行或已履行义务后,不能抗辩时效已过。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知晓之日起算。权益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保护,除非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二、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当诉讼时效超过时,其解决方法如下:
权利人在诉讼实效届满后有意图运用请求权,然而,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然而,若请求权的产生属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同义务,则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另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时效经过之后,当事人仍旧试图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给予受理,但是,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却因此取得了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过诉讼时效再催款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诉讼时效已经到期,然后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声明,原则上来说,该行为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而使得时效得以重新开启。然而,这必须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应当设法让债务人明确清晰地知晓他(她)正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表达;其次,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留下相关的证据,例如,使用书面形式的催款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收到,或者对电话催款进行专业的公证记录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然而,如果债权人仅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催款,同时也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而且债务人还予以否定的话,那么要想认定已经出现时效中断就会变得极为困难。由此可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进行催款,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使时效重新计算,但是能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催款行为是否能够得到充分而有力的证据支持。
若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或同意履行,催款行为仍被认可。诉讼时效旨在保护权益人行使权利,但债务人同意履行或已履行义务后,不能抗辩时效已过。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知晓之日起算。权益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保护,除非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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