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家人需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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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通常需要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家属不需要承担偿债义务。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负责清偿,家属没有法定的代偿义务。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家属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家属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或者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在这些情况下,家属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家人需要承担吗

一、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家人需要承担吗

在一般的情境之下,当个人所负有的债务无法归还时,其家属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偿债义务。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层面,个人债务理应由债务人亲自负责清偿,而其家属并未有法定的代为偿还义务。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的情形中,例如家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方面,那么家属则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在一般的情境之下,当个人所负有的债务无法归还时,其家属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偿债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层面,个人债务理应由债务人亲自负责清偿,而其家属并未有法定的代为偿还义务。然而,在极少数特定的情形中,例如家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方面,那么家属则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债务无力偿还配偶要承担吗

(一)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有效的期间内所获得的财富,若已通过双方协议明确规定了归属权,则对于男方或女方某一方所背负的外部债务,如果第三者知情且理解该规定,那么该笔债务将由男方或女方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进行偿还。

(二)同样地,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有效的期间内所获得的财富,若已通过双方协议明确规定了归属权,则对于男方或女方某一方所背负的外部债务,如果第三者并不知晓该规定,那么该笔债务将无法仅由男方或女方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进行偿还,而是需要由男方或女方拥有的全部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夫妻中另一方拥有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遵循以个人财产自行承担责任为主导原则,同时也要关注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个人债务无力偿还法院会怎么判

当债务缠身且偿付能力极度不足的被诉人,在面对法院的判决时,其境况往往取决于实体审理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首先,法院将会对所争议的债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严谨而深入的核查。假如被诉人所承担的债务依法成立且确实存在不能一次性清偿的财务困境,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做出规定分期付款的裁判结果。然而,倘若被诉人完全无法提供任何完整的资产来满足执行条件,则法庭可能会就现阶段内的执行事项判定暂停,等待今后一旦发现被诉人有可被用于赔偿的财产后,立即重启执行进程。在确立判决的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到被诉人的金融状况、债务产生的源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假如被诉人被证实存在恶意躲避债务或以其他手段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会遭受监禁或者罚款等法律制裁。总的来说,法院的最终审判宗旨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被诉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定。

在一般的情境之下,当个人所负有的债务无法归还时,其家属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偿债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层面,个人债务理应由债务人亲自负责清偿,而其家属并未有法定的代为偿还义务。然而,在极少数特定的情形中,例如家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方面,那么家属则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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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担保的,债权人以其担保实现债权公司借债比较复杂,因此公司在借债的时候,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公司设立担保。公司设立的担保可以是担保人,也可以是抵押物或质押物。只要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设立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但是以担保实现债权的过程不能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重要方式,它是以改变债务偿还条件,用其他物质替代原定财务偿还债务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用来替代原定还债财物的有公司应收账款、相应股权、债权、公司固定资产或劳务。债务重组的具体细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得解答比较好。
二、债权人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股东是否要对债务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公司的性质来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的财产。其财产包括股东的出资和公司经营的积累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在公司发起设立时就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因此而获得股权。据此,王某不应将华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二)无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这样,这部分股东就成为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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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
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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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1)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也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2)从权利对于原债务的担保原则上一并转移。具体而言,承担人或者原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物权,应推定当事人同意其随同债务一并转移;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则当然转移;惟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者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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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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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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