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倘若构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了适当的减刑相关条件并且展现出积极的行为变化,那么他们就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
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项非监禁性的刑事强制手段,而不能影响到之后的定罪量刑及申请减刑的程序过程。
然而,在决定是否予以减刑时,主要考察的是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或者立功行为等记录可循的显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
负责监督其所担保的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各项规定,并负责发现并及时向执行机构报告任何可能或已经出现的违规行为。
而对于保证人本身,若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则须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甚至在情节严重时还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以及刑事责任的追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被严格遵循。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值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已经届满,但由于具体案情还未得到审理,因此这些人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同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他们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减刑条件且行为有积极转变,可申请减刑。需注意,取保候审作为非监禁强制措施,不影响定罪、量刑及减刑申请。减刑的批准,主要基于犯罪者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或立功行为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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