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关于债务分担的条款仅在夫妻之内具有法律效应,而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其效力或许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需要关注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生的各类债务,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债务分担的具体方案,但是只要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范畴,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共同偿还的请求。
然而,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时就已经知晓夫妻双方对于债务分担事宜已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并未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样的约定或许能够对债权人产生适度的限制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在夫妻间有法律效力,但对外部债权人效力受限。婚姻存续期债务一般视为共同责任,即便协议有分担方案,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但若债权人早知债务分担约定且未损害其权益,约定或可对其有限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具有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中是否应有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这一问题,答案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评估。
如果在双方达成分离共识的前提下,离婚协议明确规定了不直接照料子女一方无需承担抚养费用,那么这样的安排应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
然而,假设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法保证其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覆盖子女所需的生活开销,从而对子女的茁壮成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话,那么此类条款便应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诉讼变更
在特定情况之下,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高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或改变。
具体来说,假如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失去工作、身患疾病等等,这些都使得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变得过于沉重,并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并调整抚养费用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仅仅是支付方主观地认为抚养费用过高,但是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那么他们的变更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在夫妻间有法律效力,但对外部债权人效力受限。婚姻存续期债务一般视为共同责任,即便协议有分担方案,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但若债权人早知债务分担约定且未损害其权益,约定或可对其有限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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