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并不是无期徒刑的严格规定。
无期徒刑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刑罚体系,虽然罪犯一旦被判定为无期徒刑便意味着其需在牢狱之中度此余生,但是在实际服刑过程当中,倘若罪犯表现优异,显示出对罪行的深刻悔悟或者积极的立功行为等,那么他们还是具备获得减刑的可能性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只要他们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有资格申请减刑;
而当罪犯有以下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时,更应得到减刑的优待: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者;
(3)在科学研究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无期徒刑是几年
无期徒刑乃介乎有期徒刑与死刑这两种极其严厉之刑罚之间的一种刑律措施。其本意在于剥夺犯罪者终身自由权利,同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以洗涤其罪恶灵魂。具体而言,无期徒刑之期限应自判决宣告之日始计算。在此之前的任何羁押日程皆不得扣除刑期。同时,一旦将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那么所执行之有期徒刑将包括先前所有未被扣除的羁押日程。一言以蔽之,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真心悔过或展现出立功表现,则可在服刑满二年后获得减刑机会。减刑之范围可分为:对确有诚意悔改表现的罪犯,或是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一般可以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则可能被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无期徒刑的起算日期须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减刑的罪犯,倘若其年纪较大且经由相关法律部门判定已无再犯能力,便可考虑给予减刑,或者采取监管方式,允许他们在狱外度过余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无期徒刑是永久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律法架构之内,无期徒刑作为一项严酷的刑罚制度,主要是对犯罪人员进行终身自由权利的彻底剥夺。然而必须明确,这并不就代表着无期徒刑即是一种毫无转圜余地的、持久不变的长期监禁。在服刑过程中,倘若罪犯能够展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甚至取得了显著的立功成果等等,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期徒刑罪犯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服刑之后,若能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则可将其刑期由无期徒刑调整为有期徒刑。然而,即便如此,减刑后的刑期依然相当漫长,具体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罪犯的实际表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无期徒刑的减刑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有着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要求,绝非轻易就能得到的。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无期徒刑罪犯还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但同样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程序。总而言之,无期徒刑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永久性的监禁措施,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有可能通过自身的良好表现来争取到减刑或是假释的机会。
终身监禁并非绝对的无期徒刑。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犯在狱中若表现出深刻悔悟或重大立功,可申请减刑。罪犯需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悔过自新或立功,如阻止重罪、揭发犯罪、科研创新成就、舍己救人、抗灾救援等,均有资格获得减刑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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