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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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要根据不同情况谨慎判断。如果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符合共同生活等三个前提之一,那么不知情的一方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一方擅自举债用于非法活动,而另一方对此不知情,通常这笔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债务的承担问题。
婚姻期间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一、婚姻期间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并未获悉相关债务信息,处理此类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境进行审慎考量。

大体而言,倘若该债务未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明确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这三个前提之一,则在此种情况下,无从知情的一方原则上不必承担还债义务。

以举例说明,假设某一方于外界擅自举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赌博等不合法活动所需,而另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这种情形往往会被判定属于私人债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一方不知债务的,要依具体情况谨慎考虑。若债务非家庭日常必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符合共同生活等三个前提之一,不知情方原则上不担责。如一方擅自举债用于非法活动且另一方不知,通常属私人债务。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承担问题。

二、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如何界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若在离婚后成为个人财产负担的话,那么应该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承担;

而若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债务,则采取的是双方分别拥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来进行担负。

比如说,若是此种债务是为了维持整个夫妻生活、为共同生产经营付出,或者是依据了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心意决定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承当的责任,因此在面临离婚时,必须要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慨然承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后怎么承担赔偿金

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离婚之后如何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若该债务系为了满足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需求、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则此种情形下的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之时,双方理当共同承受这笔债务之责。

即使选择离婚,债权人均有权向两人同时主张债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比例。

然而,倘若某一债务系由单方面以自身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表明该项债务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向共同意志的表达,很可能会被定性为个人债务,遂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此责任。

在此我们建议您,妥善保存并收集与借款相关的各种凭证,例如借款合同、资金用途证明等,以便更好地明确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谁来承担这笔债务。

婚姻存续期,一方不知债务的,要依具体情况谨慎考虑。若债务非家庭日常必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符合共同生活等三个前提之一,不知情方原则上不担责。如一方擅自举债用于非法活动且另一方不知,通常属私人债务。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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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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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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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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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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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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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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