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后能不能上诉
该政策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真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明确接受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同意承担相应惩罚的情况,给予适当从轻处理。
尽管如此,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剥夺了被告人对定罪及量刑的上诉权利。
实际上,上诉权利作为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权益,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并且缺乏新的事实与证据支持,同时还违反了先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那么检察机关有可能会对此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当事人仍有上诉权。这一政策是对自愿认罪、接受指控和惩罚者从轻处理,但不剥夺被告人对定罪量刑的上诉权,此乃法律规定。但需注意,若被告人仅因量刑重上诉,无新事实证据且违反具结书内容,检察机关可能抗诉。总之,认罪认罚后上诉权利有保障,但也不能随意违反相关规定。
二、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如何做呢
在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
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后一般会怎么判
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同意接受相应惩罚,这既属于法律所规定应予允许的从轻情节之一,同时亦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对于最终判决的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原委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些都是衡量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例如,举凡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在惩处力度上便存在着显著差异。
第二,犯罪者的悔过之心及其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等因素也将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被判以缓刑。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非必然导致最低限度的刑罚,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情节,依法独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仅仅是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当事人仍有上诉权。这一政策是对自愿认罪、接受指控和惩罚者从轻处理,但不剥夺被告人对定罪量刑的上诉权,此乃法律规定。但需注意,若被告人仅因量刑重上诉,无新事实证据且违反具结书内容,检察机关可能抗诉。总之,认罪认罚后上诉权利有保障,但也不能随意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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