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影响对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偏轻或漏判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补加附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仅由被告方提出上诉的案件。

若案件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则该原则并不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中,倘若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对于其他未上诉的同案犯也不应施加重于原量刑刑罚

再者,当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确凿,然而所处刑罚明显过轻,应施以附加刑却未予以适用时,亦不可径行加重刑罚并适用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限被告单方上诉案。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共犯案中,部分上诉不累及未上诉同案犯。原判罪名明确、证据确凿但刑罚偏轻或漏附加刑时,不可直接加刑或补加附加刑。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2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3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5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7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方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不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时需遵循该原则。二审发现新事实应发回重审,不得直接加刑。二审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适用上诉不加刑要注意什么,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适用上诉不加刑要注意什么
1、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罚。
2、经上诉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第一审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3、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4、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规定,刑事在审理不服治安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有权给予的惩罚。
二、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
1、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2、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4、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1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是怎样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程序关键在于:1.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刑期;2.新增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追加指控,二审法院只处理这个情况;3.共同犯罪中,上诉不加重已上诉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但原判量刑过轻时,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加重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又称关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联合,它们之间存在种种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一家公司在法律上虽有的人格,但在实际经营上却往往须听命于他家公司或实际经营者,造成运作受制于他人的情形,这种奇特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手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当关联企业内存在严重不正当“利益输送”时,被牺牲的企业债权人可能获得清偿的资产大大减少,而受益企业用以担保清偿其债权人的资产却不当增加,造成极大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社会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妥善解决此类法律问题已成为摆在中国法官和法学家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笔者认为,引入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是一个适时的选择。实质合并原则,系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该原则认为,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适用传统的各别处理方法难具公正性,对于无担保债权请求分配受偿之解决方法,应是将已破产之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视为一体,合并计算,不必细加探究何一债权系由何一家企业所引起,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的债权和保证关系,将合组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予该集团的债权人。
一、传统的各别破产处理方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传统处理的方法是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债权人,分别以其对母公司或各子公司的债权,个别对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破产财团请求分配。这种各别处理方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无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界定问题。以一般确权原则界定划分混同资产,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大,按此确权甚至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导入歧途,导致资产归属划分工作越精细,对债权人利益损害越大,离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因为,企业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内资产状态多被人为扭曲,并且相关财务账册多残缺毁损,难以查考。如勉为其难对企业集团的资产进行划分,分别准备财务报表,不但需时甚久而且费用过巨、,而且其意义与作用均是令人怀疑的。
其次,各别处理原则无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利益,无法维护交易之安全。当某一企业集团在实际经营者的操纵下,用各种隐蔽手段或明或暗地将一些企业的资产转移、输送至其他关联企业,留下的是巨额债务和完全亏空的资产,另一些企业则得到大量净资产而不负任何债务或负极少的债务。如依传统各别破产清算处理方法,被牺牲企业的债权人要从该企业处获得清偿注定是微乎其微;其他受益的关联企业虽资产盈余,被牺牲企业的债权人却无法向这些企业主张受偿。相反,受益的关联企业因资产盈余,这些企业的债权人却获得较多的清偿。其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公平,应是可以预见的。
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正确途径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度从来都要把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为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其账户、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全无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主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经营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民商事流转秩序,将各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二审权益,即当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在二审中不得加重其刑罚,这包括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不适用于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若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适用。此外,原判无误但罪名错误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更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具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伪造,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同时,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医疗损害纠纷:
(一)违反法律,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该法第58条规定,可以向对方追偿。医务人员隐匿。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双方分担损失,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医疗器械的缺陷,是恶意的直接体现,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消毒药剂,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违规情形: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依据实际情况,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极易构成侵权责任,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伪造,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医疗机构赔偿后,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属于妨害证明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因药品。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患者有损害,第24条规定,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据此,而直接由人民依法进行推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医疗损害纠纷中、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与之对应,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上诉不加重处罚原则只限于被告方或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上诉。2.人民检察院未同时抗诉。3.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罪名有误时,可在不增刑罚基础上调整罪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违约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以过错推定为原则,而英美法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2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
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
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示选择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6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进行调整其本身自然有抉择权。而“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一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用后一种做法,一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适用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一个亲戚因为田里的庄稼被毁掉了,后来才知道是个村民和自己有仇,拿着出气,后来闹到了警察那里,说是对方是过错方,想要问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