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议题主要包涵了五大方面:首先是针对借款合同效力的争议,即该合同可能因为触犯到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界限而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借款本金的确立也常引发纷争,例如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款文书所载金额之间存在差异;
再次,借款利息的核算及支付问题也是此类冲突的源头所在,涉及到利息约定是否合规,逾期利息的相应计算方法等等;
再者,关于还款期限及方式的差异性往往也是成为争议产生的源头之一,如贷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间进行偿还贷款,或是还款方式未能满足双方的书面协议;
最后,对担保责任的认定同样是借贷纠纷中的焦点之一,其中涉及到保证人是否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议题有五:一是借款合同效力争议,可能因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被判无效;二是借款本金确定的纷争,如实际与文书金额差异;三是借款利息核算支付问题,包括约定合规与否、逾期利息算法;四是还款期限与方式差异引发争议,如未按时还或不满足协议;五是担保责任认定,如保证人义务及责任范围界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还诉讼时效过期了怎么处理
依照目前的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将不再自动启动诉讼时效机制。
唯有当对方未对此事提出异议请求后,人民法院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同时,即使债务逾期时间较长,债权人仍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诱使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等方式,从而恢复其合法维权权利,包括重启诉讼流程等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纠纷未到庭会怎么判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方经过正式传票的多次传唤之后,仍然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无充分理由拒绝出庭的,又或者是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离开庭审现场中途退席的话,那么法院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判决。这样的判决方式意味着被告方失去了直接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以及举证和质证等辩护权利的机会。因此,法院将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和陈述材料,来进行全面的审理工作,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方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方在收到传票通知后,务必积极地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议题有五:一是借款合同效力争议,可能因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被判无效;二是借款本金确定的纷争,如实际与文书金额差异;三是借款利息核算支付问题,包括约定合规与否、逾期利息算法;四是还款期限与方式差异引发争议,如未按时还或不满足协议;五是担保责任认定,如保证人义务及责任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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