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才算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针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而采取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妇女的行为所设立的法律条款。
例如,通过欺诈、暴力等手段将妇女从原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带走,并意图将其贩卖给他人以获取不法利润,便可被视为构成该罪行。
在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在妇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诱骗至某地以便进行贩卖,或者采用强制手段将妇女掳掠后再进行贩卖等。
只要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等相关行为,便足以构成拐卖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是贩毒罪的标准
涉及到毒品非法交易的罪责,具体指的就是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方面的各类罪行。在对这些罪行做出定性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核心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也就是要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是与毒品相关的,并且仍然选择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等行为。最后,从客观角度出发,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毒品数量的多寡,都将被视为构成犯罪。然而,毒品数量的大小将会直接影响到量刑的幅度。举例来说,如果涉及到的是鸦片超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这样的大量毒品,那么就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多次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活动,而且未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情况,毒品的数量将会被累计计算。
拐卖妇女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如欺诈、暴力带走妇女贩卖,诱骗或强制妇女再贩卖等,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即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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