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伤害罪的从犯而言,其构成要素主要涉及以下几点:首要原则在于其必须在整体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了次要或辅助性的关键角色。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从行动上为实行者提供实际性援助,例如筹备所需的工具设备和创造适宜的环境等;
另一种则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相对微小的作用,且对最终导致的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
尽管如此,从犯仍然必须具备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本质目的就是为了协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导致的人员伤亡,是可以依法申请假释的。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有期徒刑、刑期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罪犯,以及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实际服刑达到十三年以上,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并且确有深刻反省与改正之心,且没有再次涉入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就具备了“假释”的资格。《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在涉及故意伤害罪这一重大犯罪行为的诉讼过程中,倘若被告方拒绝承认其所犯下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那么法院将根据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以确定被告方是否真正实施了相关犯罪活动,并且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严重性的评断。在作出判决的时刻,法庭会严格审视此案的各项证据,确保它们具有足够的真实性与充分性,从而能够构筑出一条紧密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方的犯罪行为。一旦证据确凿,即便被告方表现出不认罪、不愿接受惩罚的态度,这也无法改变他们已经被判定为罪犯这一事实。
然而,在量刑环节上,如果被告方坚持不认罪且不愿接受惩罚,那么他们可能无法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反观那些主动服罪、自愿受罚的被告,其一般可以作为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得到考虑。但是,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伤害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情节。总而言之,被告方是否认罪、是否愿意接受惩罚并不直接决定他们将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但通常来说,他们很难因为积极配合调查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故意伤害罪从犯的构成要素主要有:首先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体表现为行动上提供实际援助,如准备工具设备、创造环境等,或在犯罪中作用小、对犯罪结果影响小。但从犯必须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知是协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