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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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配偶的共有财产。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且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内共债,此时可以保全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确定为个人债务,通常只能保全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一、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原则上说,任何私人债务均应当由债务人自己名下的财产来支付。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可能会牵涉到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权益。

倘若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并且主要运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生产经营之中,甚至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作出,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婚内共同债务,因此我们便能够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作出保全措施

同样地,如果能够明确证实某个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性质,一般只允许对属于债务人的那份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私人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支付,但有些情况会涉及配偶共有财产。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共同生活等且基于共同意愿,可能认定为婚内共债,可保全共同财产。若确定为个人债务,通常只可保全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二、个人债务如何变成共同债务

关于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方式:

假设在特定情况下,配偶对于其伴侣个人产生的债务在后续过程中表示了认同,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且应当由这两位当事人使用他们共有的财产来负担起对这笔债务的还款责任。

相反地,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同样也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并且这两位当事人也应该利用他们共有的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个人债务如何重组

个人债务重组牵涉到在债务人面临重大财务压力状况时,对其相关的债务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相应的重新安排。一般而言,此项工作通常采用以下几种策略操作:通过与债权人深度沟通协商,理性调整各期付款条款,如适度调低贷款利率、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或者有选择性地减轻部分债务负担;同样也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助分担一定比例的债务,然后由债务人按照新的债务关系向该第三方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个人债务重组并非可以任意妄为,首先必须要求债务人真心诚意地向债权人全盘展示自己所处的财务困境以及渴望按时还款的决心。在此基础上,相关的协商过程务必严格遵守公平、自愿以及合法的基本原则。此外,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债务重组协议最好能够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私人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支付,但有些情况会涉及配偶共有财产。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共同生活等且基于共同意愿,可能认定为婚内共债,可保全共同财产。若确定为个人债务,通常只可保全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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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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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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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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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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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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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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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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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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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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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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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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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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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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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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