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以跨省异地传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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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机关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异地传唤,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配合办案机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能够随时随地接受传唤。若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需要,办案机关有权跨省域进行异地传唤,被传唤者也需积极配合,确保传唤工作的正常开展。
取保候审可以跨省异地传唤吗

一、取保候审可以跨省异地传唤

取保候审期间,办理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跨省域的异地传唤。

作为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包括涉嫌人员及被告人等在内,尽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能够随时随地接受传唤

若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需要,办案机关有权跨省域进行异地传唤,而被传唤者也需积极配合,确保传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居住地吗

在获得实施机关许可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暂时离开发源地点。

依据197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施加义务,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不得涉足特定的场所,也不可与其特定的人员进行直接见面或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有新案那么旧案怎样

在事件的取保候审阶段,如果被指控者在此期间再次触犯新的法规,就使得原先的事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首先,新事件的发生很可能会改变对该名被告取保候审的条件,司法机构有权重新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其次,针对旧案,如果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对他的量刑判断。原本可能减轻其责任的情节可能无法再被采纳,并且司法机构将会综合考虑新旧两起事件的所有因素,以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总的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所面临的法律后果通常会更加严重,司法机构也会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来处理,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在取保候审期间,办理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跨省域的异地传唤。作为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包括涉嫌人员及被告人等在内,尽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能够随时随地接受传唤。若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需要,办案机关有权跨省域进行异地传唤,而被传唤者也需积极配合,确保传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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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叔叔他是外地人,回来探亲的时候违法了,开车撞到人逃逸,然后就回去了,过后就有警察来询问,我们才知道这件事,听说后来警察是跨省对叔叔进行传唤的,我想请问下传唤 跨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协助调查的专业术语是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搜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异地传唤相关人士了解具体情况,公民必须配合,如果你在海上,应该可以通过电话等途径联系当地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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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在本地,现在外省公安要传唤她,请问跨省治安传唤,应该要怎么做?是不是该去呢?
[律师回复] 跨省治安传唤,协助调查的专业术语是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异地传唤相关人士了解具体情况,公民必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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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有一点放松。 一定要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及时回答问题,提供需要的证据材料。 如果违反规定,妨碍调查,取保候审的资格就会被取消,还可能会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所以,谨慎和配合是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时间应该有的基本态度,这样法律程序才能公正、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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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在外省开车的时候撞到人了,现在被警察追到家里来了,想问下警察跨省传唤的流程是什么,你们知道吗?
[律师回复]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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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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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传唤合法吗
按照我国法律,异地传唤一般视为非法。公安机关禁止异地传唤嫌疑人,应在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指定地点或居住地调查。 同时,必须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若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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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传唤可以异地传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助调查的专业术语是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异地传唤相关人士了解具体情况,公民必须配合。
我今年在这边违反了法律规定,现在要被法院传唤,那么传唤跨省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治安传唤是否可以异地传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助调查的专业术语是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异地传唤相关人士了解具体情况,公民必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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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传唤不一定会导致拘留。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出席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或24小时,符合拘留条件才可拘留。被传唤者应准时到场,拒绝到案可被强制拘传,拘留后可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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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传唤可以跨区域吗
[律师回复]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你可以使用传唤在不同的地方传唤嫌犯,并明确说明传唤问题的位置:可以召唤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的指定地点或他审讯在住所。
2、但是,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中。其他地方的许多嫌疑犯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当他们需要传票的时候,办案人员通常会通过邮局发送传票,有些人只是打电话要求一定的传票。
3、“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票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没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造成传票的使用武断和盲目性,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形式:
第一、传票的对象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适用的传唤对象为不需要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即逮捕,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确定,拘留和逮捕的条件暂时没有得到满足。
第二、未经局长批准的传票。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在实践中,警方在使用“召唤通知”时处理案件,其中大多数未经领导批准,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还容易导致被动工作。
第三、是传票过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逮捕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传唤(包括逮捕)超过12小时的问题。
第四、从不同地方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地可以被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城市、县或住所接受讯问。
第五、传唤代替拘留。表现为:有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件,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形式逮捕,更换后的传票通知。此外,传票也被用来传唤逃犯,这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约束力。
强制传唤可以跨区域吗
[律师回复]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你可以使用传唤在不同的地方传唤嫌犯,并明确说明传唤问题的位置:可以召唤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的指定地点或他审讯在住所。
2、但是,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中。其他地方的许多嫌疑犯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当他们需要传票的时候,办案人员通常会通过邮局发送传票,有些人只是打电话要求一定的传票。
3、“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票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没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造成传票的使用武断和盲目性,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达形式:
第一、传票的对象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适用的传唤对象为不需要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即逮捕,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确定,拘留和逮捕的条件暂时没有得到满足。
第二、未经局长批准的传票。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在实践中,警方在使用“召唤通知”时处理案件,其中大多数未经领导批准,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还容易导致被动工作。
第三、是传票过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逮捕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传唤(包括逮捕)超过12小时的问题。
第四、从不同地方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规定,讯问地可以被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城市、县或住所接受讯问。
第五、传唤代替拘留。表现为:有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件,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形式逮捕,更换后的传票通知。此外,传票也被用来传唤逃犯,这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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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到异地传唤时,须按要求及时到场。未遵守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被监视居住、逮捕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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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学因为最近回老家了,但是接到他工作城市公安的传唤,他想咨询一下传唤异地传唤的有关问题。
[律师回复]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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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如果追查的时候违法人员身处外地,这种情况下治安传唤能否异地传唤?异地传唤异地范围使用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通过上面关于异地传唤异地范围使用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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