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机动车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尺度,通常会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定。
比如,倘若涉案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参与竞逐行驶活动、且情节特别恶劣者;
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在履行校车业务或进行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员搭载乘客,抑或是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者;
又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事态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者,这些人将面临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法院还会处以罚金作为附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若当事人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相关的更重罪名,那么就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裁决其应受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危险驾驶罪依情节判刑。行车竞逐、醉驾、校车或客运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影响公共安全,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触犯更重罪名,按较重规定裁决刑事责任。
二、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
在涉及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须遵循特定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造成负面影响较小,无法被界定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即已经失去了法律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和可能。
4.根据国家大赦令的明确授权,确认罪行轻微并且已免除了相应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下,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既包括在道路上因饮用过量酒水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次,也包含了那些在疾驰的过程中,情节严重恶劣的竞速行为;第三种情况则涉及到校车运营或是旅客运输方面,当违规行为超过额定的乘驾人员承载量,或在行进速度方面严重超出规定数值时,都可被视为犯有该罪;最后一种则是关于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中,违规进行运输作业,以期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对于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血液测试结果显示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来确定的。需要强调的是,此项罪名属于故意犯罪范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一旦被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此外,还可能会遭受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机动车危险驾驶罪依情节判刑。行车竞逐、醉驾、校车或客运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影响公共安全,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触犯更重罪名,按较重规定裁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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