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托关系吗
在申请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存在托关系的必要。
这是一项依据严格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关程序制度而实施的司法举措。
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到法定的条件要求,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又如,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申请取保候审,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者,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申请取保候审无需托关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等,或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害,或重病、孕哺期妇女取保无害,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取保候审:
1.涉嫌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
2.涉嫌犯罪行为将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期,经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3.案情复杂,需进行长时间审理的案件在羁押期限届满时尚未审结,须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4.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监禁生活,如身患重疾或生活难以自理等,或者孕产妇或正在哺乳幼儿之人,经过取保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触犯法律,其管辖权主要遵循如下几点原则:首先,以犯罪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作为标准,由相关地区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次,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妥当,则可将此案交由该法院处理。再次,若新罪行与先前所涉及的事件存在密切联系,有可能由最初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法院一并管辖。然而,这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搜集等诸多因素。值得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犯罪,通常会导致原有的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被羁押于看守所之中,并依据新的罪行及原有罪行的情况进行数罪并罚。
申请取保候审无需托关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等,或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害,或重病、孕哺期妇女取保无害,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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